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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假外資真中資」在台投資 《政府採購法》增訂國家安全採購限制辦法

2019.04.30
17:24pm
/ 放言編輯部 蘇穩中

立院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除防範中資投資外,也明訂機關辦理採購,驗收後廠商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等情形,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政府為追求採購公平、公開,並打擊不法廠商,《政府採購法》部分修正草案今(30)日在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下三讀通過。未來藝文採購將不受採購法限制,由文化部另訂辦法;採購契約將限縮走後門,廠商將不得以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違反規定將以2倍不正利益從契約價款中扣除;另外為維護國家安全,未來行政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等採購,有限制條件必要者,相關作業事項審查等辦法,將由主管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增訂。

 



政府採購法修正 鬆綁藝文採購規定

 

立法院長蘇嘉全主持朝野協商,經多次冗長討論,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案。過去,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本次修法增訂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訂定。

 

以仲介費等方式促採購契約成立 將遭受處罰

 

未來,採購契約嚴格限縮走後門。採購法修正後,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若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修法成立審查小組審政府巨額採購

 

其次,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除此之外,立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針對「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有關評選委員之公開原則及建立檢討制度,於 3 個月內予以檢討修正。

 

防中資國安採購 限制條件由主管機關規定

 

該法也通過,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通過的附帶決議也指出,為避免政府機關辦理具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採購案,因採購端與投資審議委員會橫向溝通不足造成「假外資、真中資」成漏網之魚,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配合本次修法,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訂定「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且必須針對「尚無在臺投資設點紀錄即參與投標之外國廠商」之審查辦法擬定規範,以防範外國廠商(假外資)未在臺灣投資設點即投標我國具國安疑慮之業務採購案。

 

防止無良廠商續得標 立院決議行政院速研議規範

 

另項附帶決議指出,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

 

若違法情節重大 公報後3年內不得投標

 

這次修法也通過,機關辦理採購,若廠商有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等情形,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嚴格遏止不法廠商。

 

 

(顯圖取自蔡其昌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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