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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力盼準大法官正視陪審團制度! 被提名人呂太郎:被告羈押期限「會有問題」

2019.06.26
16:46pm
/ 放言編輯部 蘇穩中

大法官被提名人呂太郎強調,陪審制需要設計、學習與訓練,陪審團說有罪都沒有理由,台灣人民能否接受也是問題。

 

立法院今(26日)繼續討論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預計明日早上由立委院會投票行使同意權。被提名人呂太郎下午輪番接受藍綠立委「面試」,時代力量洪慈庸問到陪審制度的法律調整問題,他則指出,「羈押期限問題會非常複雜」;民進黨立委陳曼麗好奇當大法官想做甚麼事,呂太郎指出,心中「有些想法應可付諸實現」。

 



時力立委洪慈庸質問,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必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這個規定與未來採用陪審制是否衝突呂太郎回應稱,陪審只是概括稱呼,美國是陪審制國家,幾乎每個州的陪審制度都不一樣,法官對陪審案件有部分審查權,基本上是不會違憲,「假設我們規定一套法律,人民有無罪由人民說了算,法官一點奈何都沒有,這就可能違憲」,接受法官審判的權利,在各國都非常重視,如果讓法官在案件有相當程度的審查權,第80條不是障礙。

 

洪慈庸又問,我國是大陸法系,如果引進陪審制,制度是否有所衝突,運作會否運到困難?呂太郎表示,在大法官釋字378號解釋指出,憲法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是指人民有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法院原則是指法官組成,再依事件的性質,法院機構加入專業人士、團體,如果跟法官一樣獨立、不受干涉,訴訟程序也跟法官審判一樣周密,「第378號解釋認為,法官加入專業人士可以組成法庭」。

 

「法官重要職責依國會通過法律來判斷,大陸法系過去是沒有人民參與,法國大革命後,法國人嚮往自由而參考英國制度,但他們發現制度與法國法律形成不太像,因此制度採取法官加上人民,歐洲大部分國家都是這樣」。

 

被問到民意選擇陪審制,未來需要調整制度?呂太郎解釋,陪審制是要設計、學習與訓練,人民的需求很重要,陪審團說有罪、無罪都沒有理由,台灣人民能否接受,也是問題,例如陪審一致決判決有罪,不必附理由,假設制度不能一致決,處理方式就是退給檢察官重新起訴,被告羈押沒有期限限制,「我國基於人權保障,被告羈押有15個月期限,將來面臨了這個問題,比如陪審員審了14個月,最後做不了一致決定,退回給檢察官重新起訴,是否繼續羈押等,存在非常多複雜問題」。

 

民進黨立委陳曼麗質問指出,台灣環境有很多問題,民眾希望公民參與手段,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呂太郎表示,目前幾乎環境法律都設有公民訴訟制度,而且特別規定被請求機關,必要可以請機關負擔費用。

 

陳曼麗也提到,大法官任期有無想要投入的案件,呂太郎強調,司法分案規則透過抽象的方式方案,不容許指定某個法官來辦案,學說稱這為「法定法官原則」,即使不是大法官主辦案件,做成的憲法解釋也是全體大法官參與,每位都會在案子充分表達意見,「將來如果能夠獲得同意,我心中有些想法應該可以付諸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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