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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不應同意」大聯大延長收購 金管會聲明「無同不同意的問題」:理由正當就可申報

2019.12.05
19:31pm
/ 放言編輯部 資深編輯 陳依旻

「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也不是要幫忙辯解」,黃簡任稽核說明,如果有正當事由,就可以跟金管會來申報並延長收購期間,但不可超過50天;他指出,最根本問題是大聯大為何要延長?這案子自宣布以來,被一些人質疑,不需要去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有些人覺得應該要,「所以他們公告有說,為了參考各方意見;讓公開收購案順利進行,以及消除被收購公司(文曄)的誤解」。

 

半導體通路商大聯大昨(4)日召開記者會,宣布修改收購文曄公開收購說明書,並將收購期間延長至2020年1月30日截止,針對金融界人士指控金管會「不應同意」日期延長,金管會證期局黃簡任稽核今日接受《放言》訪問時聲明,該名人士可能相關公告沒有看清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有規定,如「有正當事由」就可申報延期,所以沒有同不同意,或幫忙辯解等問題,大聯大並無任意更改時間,因為法規明定「不可以超過50天」。

 



大聯大收購延長主因:「有無必要依公平交易法」向相關單位申報

 

針對延長收購文曄的時間,大聯大發布五點聲明。第一、文曄依法召集的股東會,大聯大均將依通知出席並參與表決;第二、公司取得文曄股權後,將獨立行使股東權,不與任何第三人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第三、在公司取得文曄股權後,其依法召開之股東會,也不對外徵求委託書,取得超過公司持股以外表決權;第四、對文曄持股,將維持不高於三成之股權,不再在資本市場加購文曄股票;第五、公司不會提名或參選文曄董事。

 

也同步說明延長理由;主要是大聯大公開收購文曄科技30%股權,「有關有無必要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乙節,經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以及相關法律專家出具意見,認為不符公平交易法第10條所定結合之態樣,無須事前申報。

 

金融界人士指控:大聯大單方面違反收購邀約的強制行為

 

隨後,一名金融界人士向《放言》表示,金管會「不應同意」大聯大延長收購文曄股權時間。他指出,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昨天召開記者會後,對外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文曄普通股期間,從原預訂公開收購期間2019年11月13日起至12月12日止,延後到2020年1月30日止,「無疑是大聯大單方面違反收購邀約的強制行為」。

 

該名金融界人士指出,11月12日大聯大宣布將以45.8的價格收購文曄股票5至30%,第二天起股價就從36.1收盤價跳漲,最高漲到43.65,最高漲幅超過20%,股市上漲的原因,就是投資人相信大聯大會在12/12會履約,以每股45.8的價格,購買文曄至少5%,至多30%的股權。「大聯大既然對社會大眾提出邀約,股民也在文曄股票上做出回應,大聯大就不應該單方面更改收購日期」,應該在12月12日,以每股45.8的價格收購。

 

進而質疑,大聯大如果可以在這次自行延長收購日期,到新訂收購到期日,意即2020年1月30之前「再度宣布延長」?甚至逕自宣布暫停收購?該名金融界人士也提出,金融的秩序靠明確法規來執行,「如果金管會同意延長收購,那麼未來公開收購的邀約都變成不可信賴,對台灣金融市場的誠信是一大打擊」。

 

金管會證期局簡任稽核:大聯大「不得」在新訂到期日「再度宣佈延長」

 

面對金融界人士質疑,金管會證期局黃簡任稽核表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有規定,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20日,多於50日。有第7條第2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50日」。他表示:「該名金融界人士可能忘記看他們的公開資訊,也或許他的朋友沒講清楚,又或者大聯大公告沒有看得很清楚」。

 

「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也不是要幫忙辯解」,他說明,如果有正當事由,就可以跟金管會來申報並延長收購期間,但不可超過50天;他指出,最根本問題是大聯大為何要延長?這案子自宣布以來,被一些人質疑,不需要去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有些人覺得應該要,「所以他們公告有說,為了參考各方意見;讓公開收購案順利進行,以及消除被收購公司(文曄)的誤解,這是他延長最主要的目的」;《放言》進一步追問,理由正當嗎?他答:「至少他們有發出3大理由,『沒有任意更改時間』,因為不可以超過50天」。  

 

至於金融界人士質疑,大聯大可以在新訂的1月30再度延期?黃簡任稽核答「不能,已經延後50天」。

 

談到金融界人士表示,「如果金管會同意延長收購,那麼未來公開收購的邀約都變成不可信賴,對台灣金融市場的誠信是一大打擊」;黃簡任稽核表示,前半段沒錯,這個公開收購說明書本來就寫的很清楚,賣或不賣都有一定風險;再度重申「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有規定,有正當理由本來就可以延長,並不是說他們同意,「他用『同意』兩字,我不是很認同,未來公開收購的邀約怎麼會不可信賴?最多只能延50天,就寫在法規裡面」;他也提到,至於案子成不成,他們不予置評,是整個市場投資人願不願意的問題。

 

 

記者陳雅菱/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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