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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說台新金若出售3%彰銀股權要依規定「申報2次」 財金界人士:過去為何不講話?

2020.09.04
18:02pm
/ 放言編輯部 資深編輯 陳依旻

一位財經人士表示,台新金投資彰銀到現在為止超過15年,期間歷經許多紛擾,台新多次提出併購的想法,金管會卻任憑財政部無理、積極的抵制,甚至無視過去法院判決去支持台新金。

 

針對金管會表示,台新金若出售彰銀3%持股,籌措併購保德信人壽經費,金管會強調,要依規定申報2次,一位財經界人士今(4)日向《放言》指控,「過去的金管會失職了,未來也不敢期待」,因為台新金投資彰銀超過15年,「過去為何不講話?」

 



副局長林志吉指出,第一,金控獲准併購投資,日後若改變要出售持股,要提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通過後10天要向金管會報備。據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金控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並執行完成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轉讓被投資事業持股或解散被投資事業時,應在10日內檢具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二,董事會決議處分持股後,實際出售持股時,累計賣超過1%,也要在十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例如第一次賣0.6%,不用申報,第二次賣0.5%,因累計逾1個百分點,就必須申報。

 

《銀行法》第25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股數,超過5%,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也是要10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除此,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股數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林志吉表示,持股10%以上者,每增減1%,同樣要在10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有關台新金能否只賣3%彰銀持股,留下19.5%,繼續擔任彰銀大股東?金管會官員表示,如果只賣部分持股,是否跟當初的併購投資目的相符,金控必須要有完整規劃跟說明。

 

按金控法規定,金控不能做財務性投資,也就是金控投資股票必須是以併購為目的,若台新金要賣彰銀持股,不論是賣3%或2%,一旦決定處分股票就代表後續沒有併購意願。

 

一位財經人士表示,台新金投資彰銀到現在為止超過15年,期間歷經許多紛擾,台新多次提出併購的想法,金管會卻任憑財政部無理、積極的抵制,甚至無視過去法院判決去支持台新金,「金管會功能在哪?」如今台新金不得已賣彰銀,照判決,金管會理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卻跳出來說要申報,「那過去為何不講話呢?」站在金融從業人員的立場,他直言,「過去的金管會失職了,未來也不敢期待!」

 

 

記者陳依旻/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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