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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11年前強討6300萬還嗆「一刀斃命」! 高院認定「不算收賄」,「輕判」4年10月刑

2021.06.09
13:45pm
/ 放言編輯部 歐芯萌

今日更審判決指出,林益世向中鋼及中聯等子公司高層施壓,「並非立法委員法定職務權限行為,不構成公務員收賄罪」。

 

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被控2010年於立委任內,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施壓中鋼賣爐下渣給地勇。2018年最高法院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徒刑、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同案林益世另涉收賄罪,但高等法院更一審,今(9)日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輕判4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本案仍可上訴。

 



2018年,林益世以財產來源不明罪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隨後入獄服刑,併科罰金1580萬也繳清;林去年4月申請假釋獲准。2010年立委任內,林益世助陳啟祥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賄賂,這部分為高院更一審審理範圍。

 

台北地院一審原認定,林任立委時的行為與職務無關,不構成貪汙,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他5年6月徒刑;高院前審則以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重判林12年徒刑。

 

今日更審判決指出,林益世向中鋼及中聯等子公司高層施壓,「並非立法委員法定職務權限行為,不構成公務員收賄罪」,但林確實藉著立委對於經濟部有預算監督、法案審議及質詢權等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及子公司高層恐嚇,並使地勇公司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的1/3轉爐石承購權利益,因此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論處。

 

量刑方面,合議庭審酌此案從2012年10月25日開始審理,至今已超過8年還沒確定,依《速審法》應減刑,將林益世判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2000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依今日匯率約台幣880萬6682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300萬元沒收並追徵價額。可上訴。

 

檢方當年起訴指出,林益世於2010年擔任立委時,涉收陳啟祥(70歲)行賄6300萬元。2012年連任立委失敗,同年2月他轉任行政院秘書長,涉嫌以幫助地勇與中鋼續約為由,再向陳男索討8300萬元。陳不願付錢,更不堪林益世獅子大開口,2012年6月向《壹週刊》投訴踢爆此事,林益世一概否認,宣稱歡迎將錄音帶交給檢調,讓他「一刀斃命」。

 

 

顯圖由中央社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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