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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性別暴力」說不!《跟騷法》三讀通過明列「8大騷擾樣態」最重關5年!

2021.11.19
13:14pm
/ 放言編輯部 高逸帆

法案明定「跟蹤騷擾」的行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我國第一部跟騷法案《跟蹤騷擾防治法》歷經5年多研議、10多個版本後,終於在今(19)日表決後三讀通過。根據法案,騷擾樣態共有8大類,包括監視、盯哨、威脅嘲弄、透過網路騷擾等都入列,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在野黨質疑跟騷定義過於狹隘,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若包山包海納入電話推銷、行車糾紛等,並非專法所要保護。她強調,保護對象不限婦女,涵蓋各類性別,且對於發生率高、恐懼性高、危險性高,以及傷害性高等案件絕對保護,避免傷害。

 



8大騷擾樣態:可預防行羈押、最重關5年

 

法案明定「跟蹤騷擾」的行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法案明列8大類跟蹤騷擾樣態,包括監視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利用網際網路對特定人進行干擾、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以及對特定人寄送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向特定人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未經同意訂購物品或服務等均入列。

 

為保護被害人安全,法案規定,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其他保護措施,如經告誡後2年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且若法院認為行為人有反覆實行的疑慮者,得預防性羈押。

 

針對罰則,法案規定,跟蹤騷擾是告訴乃論罪,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法案癥結:是否以性與性別為跟騷定義

 

本法案最大的癥結點在於,在野黨認為政院版的法條,對於跟騷的定義過於狹隘,僅侷限在性與性別相關。在野黨擔憂,這將會喪失立法部分意義,甚至未來恐成為空殼立法。

 

管碧玲在逐條表決前表示,2021年我國性別平等保障被評為全球第6名、亞洲第1,今天再度通過進步立法,向性別暴力說不,這是歷史性時刻,期盼用驕傲心情迎接這一刻。

 

針對反對黨認為,民進黨提案以性與性別為界線,無法接受。管碧玲說明,該法案用所有能量,對「四高案件」絕對保護,包括發生率高、恐懼性高、危險性高,以及傷害性高。她強調,要滴水不漏,絕對承接、絕對保護,避免傷害。

 

管碧玲指出,各國跟騷法實務經驗證明,保護對象不限婦女,而是擴及各種性別,例如男性歌手被狂熱粉絲騷擾,就是情愛妄想類型的性別暴力,這類案件是受本法保護。

 

管碧玲質疑,如果不以性與性別為界線,而包山包海,保護所有跟騷行為,那如行車糾紛、債務糾紛、鄰里結怨、網路酸民、電話推銷等,這些保護是社會期待專法要保護的嗎?絕對不是。

 

管碧玲強調,法案通過後,警界會在第一線的派出所、分局的偵查隊與婦幼警察,組成「保護鐵三角」,他們對於性與性別的性別暴力相當有經驗。她強調,相信警察、肯定本法,就是肯定保護鐵三角,「跟騷法三讀,可以大聲向性別暴力說不」。

 

 

記者高逸帆/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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