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放.新聞 / 政治
放.新聞
政治

時力提《兩岸關係條例》修正案 中共在台代理人宣傳、遊說恐遭重罰2000萬

2019.05.21
11:02am
/ 放言編輯部 蘇穩中

時力黨提出兩岸關係條例修正案,未來有中共在台灣代理人從事宣傳等工作,最高將遭重懲2000萬元,時力黨認為以此守護台灣主權獨立。

 

為防堵「紅色媒體」滲透,時代力量黨繼提「廣電三法」、《國家安全法》修正案後,時代力量今(21日)再次提出《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呼籲各界守護台灣主權獨立。立委黃國昌指出,過去有媒體賣新聞給中共,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罰20萬,「完全是笑話,這次修法將提高罰鍰到2000萬」,重懲中共在台代理人;徐永明也呼籲立法院長蘇嘉全召開黨團協商,「延會處理相關法案」。

 



近年中共紅色媒體滲透各國,引發各國關切並陸續修法防止。時力立委徐永明指出,紅色媒體爭議相當多,時代力量最近提出三波修法,今天是第三波針對廣告、遊說部分,透過修法規範台灣有影響力的媒體老闆言論、行為;徐永明也提到,「會期已經進入尾聲,黨團也要求蘇嘉全院長召集協商,進行立院延會討論,讓委員會繼續運作,法條也能在委員會討論」。

 

黃國昌指出,2012年反媒體壟斷運動,有媒體記者深度調查取得中共官員錄音帶,證實有將新聞賣給中共,而後續處理讓人驚訝,主管機關NCC只裁罰20萬元,「我必須直率的說,這個簡直是笑話、完全是笑話,旺中老闆蔡衍明才會大喇喇說出『為何不讓我光明正大賺錢』這種話。」

 

「有鑑於此事,《兩岸關係條例》第89、90、90-2條也有規定,主要問題是行政部門執行不足、法規罰則太輕。」黃國昌認為,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特色是陽光透明、揭露,台灣法律若單純依靠登記、揭露是不足的,還要進行現行法規範的調整,配合《遊說法》規定,增設《兩岸條例》第33之4條規定,加重罰則。

 

時力《兩岸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顯示,增列第33條之4第1項規定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受託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違反第34條第2項所禁止內容之任何形式宣傳或其他推廣活動;增列第90條之3違反第33條之4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違反第33條之4第3項規定者,按次處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

 

黃國昌解釋,影響台灣國家安全的任何推廣活動,目前並無增加禁止行為態樣,「現在禁止態樣規範在第34之2條,針對不得為中共黨政軍宣傳內容有所規範,現在的罰則也過輕、執行不力,這次修法要求行政機關具體執行第90之3條明確規定」。

 

 

顯圖由時代力量立院黨團提供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