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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只能享專法優惠 會計師憂效益打折

2019.08.07
22:28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7日電)對財政部於「海外資金專法」子法規中限制,適用專法者,就同一投資事項不可再享其他租稅優惠,有會計師認為,此舉可能消弭專法鼓勵營利事業將境外投資收益匯回立意,宜再審慎評估。


根據財政部日前預告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草案」第14條,限定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或企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若已適用專法課稅,不可再就「同一事項」享有其他法令所定的租稅優惠,例如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對此,安侯建業(KPMG台灣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海外資金匯回專法針對企業匯回境外投資收益,可以8%及10%稅率課徵,若進一步向經濟部申請核准直接投資產業並完成,可再享稅率減半優惠。


張芷認為,此舉主要是鼓勵企業將以前年度的境外資金匯回,將其資金用在實質投資上,性質偏向為鼓勵資金匯回的租稅措施,尚稱不上是租稅特赦;而產創條例中的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率減半優惠,是鼓勵企業把財報上的未分配盈餘用來進行實質產業投資,兩者沒有互斥效果,因此同步適用,應該也沒有過度獎勵之虞。


張芷表示,因此,財政部子法限定專法與既有租稅優惠不可並用,顯然消弭專法鼓勵營利事業將投資收益匯回的立意,宜再審慎評估。(編輯:楊凱翔)1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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