況且檢方在搜索統促黨黨部時,除了查獲本次預謀犯案的工具外,更發現棍棒、開山刀、西瓜刀等具有攻擊性的武器,這些證據皆顯示統促黨已非一般的公民團體、政黨,屬於集團性犯罪組織。
日前在「台港大遊行─撐港反極權」活動中向香港歌手何韻詩潑漆,而遭現場逮捕的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胡志偉及另一名嫌疑共犯梁太富今早已被警方從市刑大移送至台北地檢署。然而台北地院竟在昨日裁定胡、梁兩人各以20萬元、10萬元交保。北檢不服,今早已提出抗告。台灣永社理事長、律師黃帝穎今(1)日下午接受本報電訪表示,除了要肯定本次檢警的積極作為外,接下來立法機關也必須強化立法,嚴防統戰組織在台灣社會的滲透、滋擾行為。
黃帝穎指出,由於組織犯罪條例的修正,「牟利性」與「持續性」要件不再像過往必須兩要件都成立才能偵辦,所以本次警方在何韻詩被潑漆案的處理上才能夠根據「持續性」要件(多次蓄意攻擊特定人士)從事偵查。況且檢方在搜索統促黨黨部時,除了查獲本次預謀犯案的工具外,更發現棍棒、開山刀、西瓜刀等具有攻擊性的武器,這些證據皆顯示統促黨已非一般的公民團體、政黨,屬於集團性犯罪組織。若僅以當事人保證不會再犯就裁定交保,顯然太過輕率,因此高等法院應該查明,原地院裁定無法符合客觀證據事實的判斷。
至於該如何在保障集會遊行自由的同時避免再一次發生具組織性的蓄意挑釁、攻擊事件,黃帝穎認為,在何韻詩被潑漆事件後,尤其證實了制定反紅色滲透法案的迫切性。即使已修正組織犯罪條例,至今仍未有任何法律依據能夠掌握統戰外圍組織金流與查明這些中國代理人團體的滋擾、犯罪行為動機。因此,黃也呼籲,立法院在這個會期內應該要以中國代理人法案的制定、健全化為努力方向。
(圖片來源:黃帝穎律師臉書官方粉絲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