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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仲裁制度是否入法 業者意見不一

2019.11.12
12:56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柏緯台北12日電)為解決有線電視授權費爭議,NCC研議修改「有廣法」新增仲裁機制,草案今天出爐並舉行首次說明會。對於是否要有仲裁制度,有線電視業者與頻道業者的看法就有分歧。


為了避免有線電視斷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年已介入調處39次,不但是歷年最多,而且次數還在增加。但即便如此積極處理,但由於調處沒有強制性,因此斷訊的情況持續發生。


為了從根本解決這個問題,NCC內部經過討論後,擬定了「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至55條之4」修正草案,增訂仲裁機制,而且在特定條件之下,NCC能強制交付仲裁。


修正草案今天正式公開,並於上午舉行首次的說明會,徵集各方的意見。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指出,目前台灣已經有「仲裁法」,當人民覺得私有契約發生問題或消費爭議,本來就可以依法提出商業仲裁,所有程序都很成熟。仲裁領域法規完備。她進一步指出,頻道授權是典型商業契約,本來就可以依「仲裁法」提出商業仲裁,是否有必要另外在「有廣法」下制定一套仲裁制度,是有討論的空間。


不過,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陳依玫認為,如果能夠改善長期失衡的有線電視產業鏈,並保障頻道的權益,那麼站在公會的立場是贊同修法。


是否應該有仲裁制度,與會人員有不同看法,此外,若落實仲裁制度後應該怎麼執行,也成為討論的重點。


有澤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廖國翔指出,按照草案的規定,若進入仲裁後,仲裁委員只能從雙方提出的報價中選出一項,這樣不但會大幅限縮仲裁委員的仲裁判斷,而且若是雙方都明顯提出不合理的報價,恐怕會使仲裁制度失去意義。


此外,廖國翔也提到,目前頻道授權時是採取包裹式,因此使用這樣的仲裁方式恐怕會讓仲裁委員無法對個別頻道的價值進行判定。


對於各界的意見,NCC表示將會統整後再進行討論,作為往後修法的參考與方向。(編輯:黃國倫)1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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