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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國際】不改名就搗蛋!不改台灣名稱就收回航權?什麼是航權?


2018.07.02
20:07pm
/ 李濬勳

美國或許只是為了自身利益,而並非如同白宮官方聲明一般的冠冕堂皇,只是為了獲取籌碼進行下一步談判。而透過航權的分配來施壓其他國家到底能不能達到中國所要的目的,那就要看日後的國際實踐了。

 

文/李濬勳 

 

中國民航局前些日子去函各大航空公司要求將台灣的名稱改為「中國台灣」,否則就收回航權,此舉一出各大航空公司紛紛不得不屈服中國強大的經濟壓力開始著手改名,舉凡澳洲航空以及加拿大航空,都已將台灣改為「中國台灣」(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而美國則仍與中國對峙中,不願意改名但要求進一步談判協商,而白宮也發出官方聲明要求中國不要干預美國的自由,並且指出中國的手段向來都是透過經濟實力施壓其他國家而對其他國家造成自由的侵害。

 



 

中國對台灣的打壓從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一直不間斷,無論是官方的施壓或是民間團體的施壓,處處透過其大國的實力企圖控制台灣。然而本文在這裡不討論台灣國際地位問題,而是要介紹什麼是「航權」。航權其實是近代國際法發展出來的概念,規定的是各國的飛機「要怎麼飛」「能怎麼飛」「可以怎麼飛」。目前在國際民航組織的整理之下,航權的型態可以分成九種態樣,航權的名稱就是第一航權往下列數到第九航權。

 

第一航權:飛越權

第一航權,又稱為「飛越權」。一般而言由於航權是國家主權的一部分,所以在沒有獲得第一航權的情況下,一國的航空器不能飛越其他國家的領空。所以若要飛越別的國家的領空,必須要取得第一航權。例如美國飛台灣的飛機,若要經過日本領空的話必須要取得日本的第一航權才能飛越日本領空。

 

第二航權:技術降落權

第二航權「技術降落權」,第二航權是指若航空器有技術上的需要例如加油或是修繕的話,可以降落外國的機場,但降落時不可以上下客貨,例如泰國飛往台灣的飛機在菲律賓加油,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要取得第二航權。

 

第三航權:卸載權
第三航權「卸載權」,指的是客貨機可以載客貨飛到外國下客或是卸貨。

 

第四航權:裝載權

第四航權是相對應的「裝載權」,客貨飛到外國後也可以從外國裝載客貨再飛回來出發國。通常第三及第四航權會一同簽訂,因為為了經濟成本考量,飛機裝貨後到目的地若不在裝一些客貨回出發國的話,空機返程是一件浪費油料的事情。

 

第五航權:延遠權

而第五航權稱為「延遠權」,是許多航空公司都想取得的航權。延遠權指的是飛機出發到目的地後,因為目的地國允許的緣故,所以飛機可以再飛往第二個目的地。例如荷蘭皇家航空從阿姆斯特丹出發飛到泰國曼谷,上下客後在從曼谷飛往台北,這種情況下便是荷蘭皇家航空獲得泰國政府的第五航權,其才能進一步前往台北上下客。通常第五航權不太會在一開始便開放,通常都是兩國在合作行之有年之後才會慢慢開放。

 

第一到第五航權是最一開始在1944年芝加哥公約中就規定的航權,屬於基本航權,該公約是國際民航法的根本,說明了領空屬於主權的一部分,也規定了飛機的國籍屬於登記國。至於後面發展出來的第六到第九航權,則是由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整理撰寫在【國際空運規則手冊】(Manual on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國際民航組織則是目前聯合國中負責國際民航法規制定的機構,總部座落於加拿大蒙特婁。

 

第六航權:橋樑權

第六航權為「橋樑權」,是指航空器的國籍國(出發國)作為其他兩個國家航行的中轉站。簡單來說例如全日空以東京成田機場為中轉站在台灣以及阿拉斯加之間的航行。

 

第七航權:完全第三國運輸權

第七航權稱之為「完全第三國運輸權」,若獲得第七航權的話,則航空器就不需要回到自己本國,可以在外國之間進行航空運輸。例如新加坡航空若獲得了澳洲的第七航權,則新航就可以在雪梨以及大溪地之間往返,不需要返回新加坡樟宜機場。

 

第八航權:境內運輸權

第八航權為「境內運輸權」,航空器可以在外國經營國內運輸,可以在目的地國的城市與城市之間運輸裝載客貨。例如法國航空公司飛往美國的航班中,停留舊金山以及紐約,並且可以在這兩個城市上下客貨,再飛回法國。

 

第九航權:完全境內運輸權

最後,第九航權「完全境內運輸權」,是指航空器不用飛回登記國就一直待在國外經營國內航線,再拿法國航空為例子,法航可以經營往返紐約舊金山之間的航線但卻不用返回法國,這就是第九航權。

 

航權的規定很瑣碎,每個航權之間也沒有必然的連帶關係。給不給航權,都是每個國家民航局或是航空公司之間個別談判的結果。因此在獲得航權之前,每個國家都必須要尊重他國領空不得隨意飛越。這是因為領空是領土的延伸,因此也是國家主權的一部分,在國家同意之前,各國都不能侵犯他國的領空主權,這不管是在聯合國憲章或是在芝加哥公約之中都有相同的規定,而不得侵犯他國主權也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理原則。

 

而這次中國干涉外國航空公司將台灣改名為「中國台灣」一事,從國際民航法來看,中國要收回航權自然是中國的主權行為。然而,中國發函到各個航空公司要求改名「中國台灣」是否干預了其他國家的自由或是內政?是否真如美國所言,中國打壓言論自由的行徑已經是世界知名,那就留待各個國家自己取決了。筆者認為,美國或許只是為了自身利益,而並非如同白宮官方聲明一般的冠冕堂皇,只是為了獲取籌碼進行下一步談判。而透過航權的分配來施壓其他國家到底能不能達到中國所要的目的,那就要看日後的國際實踐了。

 

 

 

合成示意圖製作-放言視覺設計部 蘇佳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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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濬勳
《法律白話文運動》共同發起人。現為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研究生;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主修國際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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