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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勞工退避權早有規定 民眾黨切勿「加蔥」混淆視聽

2020.02.26
14:03pm
/ 孟青城

如果把法條訂得太死,規定勞工一定不能去疫區,那未來政府和企業該如何應對瞬息萬變的疫情,例如兩岸包機人道接送的部分,依照民眾黨的版本,那未來只要勞工不願意,包機根本就無法處理,完全禁止勞工到疫區去,不僅缺乏彈性,對勞工也不是最好的保障方式。

 

立法院昨天火速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讓政府有法源和更多空間可以專心防疫,站在民眾的立場,非常感謝朝野之間共同合作,讓民眾可以更放心和更安心配合政府防疫措施,但是在黨團協商的轉播中,可以清楚看到這些新科立委的表現,包括時力和民眾黨都一再提出要加入勞工退避權、防疫照顧假津貼,但我們可以仔細檢視,這些條文入法真的合理嗎,還是為了反對而反對,為了加蔥而加蔥去搏版面?

 



針對防疫照顧假津貼的部分,政府的財政無法負擔每一件事都發放津貼,現行學校早就有因流感、颱風等各種狀況的停課標準,一般社會與企業也都有一套因應的sop,目前法條規定要給予被隔離者適當補償,這是非常合理的,給予被隔離者補償,不僅照顧當事者安全,也照顧到他們的生活需要,但擴大到發放防疫照顧津貼就有點超過了,畢竟政府資源有限,錢還是要花在真正的防疫資源上,而且雖然無法發放防疫照顧假津貼,但法條中也規定倘若雇主讓勞工請防疫照顧假,企業或團體就有租稅優惠,這些都是相關合理的配套措施,不知道民眾黨到底有沒有看清楚?還是為了反對而反對,沒有要討論法案的誠意,只是為了刷新科立委的存在感?連不是立委的何景榮都發文亂罵,到底是多想搏版面?

 

民眾黨所提勞工退避權在現行法律早有規定

 

再來我們看看民眾黨口口聲聲說的勞工退避權,其實現行法律中早有相關規定,依照職業安全法,退避權的意思是勞工到達工作現場,發現有危險時可以拒絕工作並離開。因此,倘若雇主沒有提供充足必要的防疫物資,勞工是可以拒絕前往疫區工作,依照目前職安法規定,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至疫區工作,因防護措施或防疫物資不足,依職安法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倘若雇主強迫勞工去疫區,而勞工被感染武漢肺炎,就可以算是職業災害,雇主除應負勞基法所定補償責任外,最重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規範在法條上都寫得一清二楚,不知道民眾黨們堅持退避權入特別條例是何居心?是不是沒有東西可以講才在作秀?

 

如果把法條訂得太死,規定勞工一定不能去疫區,那未來政府和企業該如何應對瞬息萬變的疫情,例如兩岸包機人道接送的部分,依照民眾黨的版本,那未來只要勞工不願意,包機根本就無法處理,完全禁止勞工到疫區去,不僅缺乏彈性,對勞工也不是最好的保障方式,況且民眾黨說的勞工退避權,早在現行法規中就可以處理。勞動部已經說得很清楚,雇主應以勞工健康安全為優先,避免指派勞工前往被列為第二、三級旅遊警示區的國家工作,如果雇主有必要派勞工去這些地區工作,也必須確實評估感染風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重點是一定要經過勞工同意,如果雇主沒有提供充足防疫物資,勞工也沒有同意的話,是可以拒絕前往疫區工作,上面說這麼多,都在講勞工退避權,請問民眾黨的委員們是看不懂法條嗎?還是故意視而不見,只是想刷存在感來「加蔥」混淆視聽!

 

 

顯圖取自民眾黨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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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青城
國立大學研究所畢業,曾任職於國關研究基金會,以及立院法案助理,現為智庫研究助理,研究興趣為產業政策及政黨政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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