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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擂台

讀者投書|請問時代力量:同婚法案投票做秀做不夠,酒駕還要繼續這樣嗎?

2019.03.19
15:36pm
/ 石中見

單論人情義理來講,大多數的人應該會寧願被罰錢也不願放自己的爸爸一個人喝醉酒回家,那訂這條法律,不就是故意要人民在親情與守法之間做選擇嗎?難道這就是我們偉大的法學博士黃國昌委員想要看到的結果嗎?

 

本日立法院院會上演了一齣荒謬的行動劇,時代力量的兩位超級「明星」,黃國昌與徐永明,為了會議主席蔡其昌副院長沒有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酒駕議題修正的議案,立刻衝上前去對著主席嗆聲,黃國昌並且一個人占領主席台,開啟直播讓各位看看他為了正義堅持的「英姿」。

 



時力口中的「協商結論」根本還沒達共識

 

很多網友看到這一幕,紛紛開始重提「阿這就是藍綠都喬好了啦,立委都酒駕當然不能過這個法案阿」,其實,如果真的是「都喬好了」,這個案子過就沒問題。問題是,根據現在的議事狀態,日前交通委員會召開的協商結論,根本就沒有完成各黨團代表簽名的程序。而且在委員會進行的當下,司法院與法務部也表達了修正條文會有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保障的問題,主持會議的召委當場也同意等待司法院修正文字。

 

換句話說,這個時代力量口口聲聲達成的「協商結論」,就跟國民黨喊的「九二共識」一樣,根本就沒有共識,更遑論完成協商程序了。一個沒有共識,沒有走完程序的議案,請問我們的法學博士黃國昌委員,這是要叫做為院會主席的蔡其昌副院長怎麼處理啊?

 

時力版本白話點就是連坐法

 

此外,黃國昌委員自己知不知道,身為一個法學博士,提出來的修正條文卻簡直毫無現實感,舉例來說,時代力量版的酒駕防制條文有一條寫著:明知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搭乘其所駕駛車輛之人,於汽車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情形時,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未滿十八歲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直系親屬、客運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一,帶有酒容、酒氣或其他足認駕駛人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

 

二,飲用含有酒類或其他類似物。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白話文翻譯,這就是連坐法啦,意思就是說,如果今天你搭你爸爸的車去參加喜酒,你爸爸喝了酒,要回家的時候,你勸你爸爸有喝酒不要開車,你爸爸卻覺得自己沒醉執意要開車回家,如果按照時代力量的這個條文,你大概只能選擇放你爸爸一個人開車回家免得自己被罰。但是,按照現行刑法的「遺棄罪」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如果你因為時代力量的條文決定放你喝醉酒的老爸自己一個人開車回家,其實就已經觸犯了刑法的遺棄罪,是要被關的;萬一你老爸不幸中途出了車禍過世,你可能要被關到天荒地老;然而如果搭你爸的車回家,被逮到你就要被罰錢。

 

單論人情義理來講,大多數的人應該會寧願被罰錢也不願放自己的爸爸一個人喝醉酒回家,那訂這條法律,不就是故意要人民在親情與守法之間做選擇嗎?難道這就是我們偉大的法學博士黃國昌委員想要看到的結果嗎?

 

「懲罰性賠償」造就弱弱相殘

 

另外,時代力量的酒駕防制法條版本內,還有一條:「汽車駕駛人因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前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種所謂的「懲罰性賠償」,其實是從消保法來的,原來是為了讓犯錯的大企業可以受到與自己規模相符的處罰,放在酒駕防制上面,根本不倫不類。請問一下今天一個吃了薑母鴨的打零工工人撞到一個下田的農夫,依照時代力量這麼精闢的法學見解,農夫只要說我要對方賠我多一點,法官其實真的可以判工人要付出三倍的賠償金。講白一點,請問工人賠的出來嗎?賠不出來的話只能每天想著怎麼還債,本來打零工就很辛苦了,現在還要繼續還債,讓兩個弱勢族群因為這一條「弱弱相殘」,時代力量的朋友們,你們真的很天才啊!

 

寫完這篇文章的當下,黃國昌還坐在立法院院長的位子上不下來,希望他坐得舒服,也希望他記得下一次要做這種表演的時候,不要只記得叫自己的好朋友徐永明,高潞·以用·巴魕剌跟林昶佐也記得要揪一下啊!你們忘記上一次同婚專法的時候,你們的出席率只有60%嗎?另外啊,如果可以,主席已經宣布休息了,大家都去外面上廁所了,這種照片還要po出來說大家都不關心酒駕,是不怕有人回去看院會直播嗎?更不要提你們的法案,如果真的照你們的版本處理下去,後果有多嚴重,你們自己不知道嗎?所以拜託黃國昌委員,以後不要提你是法學博士了,提出這種條文,實在讓全台灣的法律人感到羞愧阿!

 

 

圖片來源:截圖自黃國昌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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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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