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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遇到公股就髮夾彎「常董不須自然人」?金融界人士嗆:法規應與顧立雄修法初衷一致!

2020.06.24
11:39am
/ 放言編輯部 資深編輯 陳依旻

彰化銀行19日改選董事,公股取得5席,台新金則取得4席,關鍵3席獨董由台新金全包,股東會結束後,彰銀也召開董事會選出3位常董,但其中兩位常董是法人代表董事。

 

彰銀、台新金「常董」各自表述鬧哄哄!有金融界人士,對於金管會解釋「常董會沒有必須為自然人的要求」相當不以為然,認為與前主委顧立雄「自然人董事」修法初衷相牴觸,強調「金融改革應一致,否則容易產生法律漏洞。」

 

 


彰化銀行19日改選董事,公股取得5席,台新金則取得4席,關鍵3席獨董由台新金全包,股東會結束後,彰銀也召開董事會選出3位常董,但其中兩位常董是法人代表董事。

 

據《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九條第二項,銀行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1兆元以上者,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三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理)事者,應有三人以上具備前項各款所列資格之一。台新質疑彰銀不僅違反銀行局規定的「常董必須是自然人」,也違反自己的公告。

 

銀行局主秘童政彰昨日在例行記者會中解釋,依照「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常董會沒有必須為自然人的要求,自然人只規定在董事名單內,沒有規定在常董。

 

鑒於自然人董事、金金分離及從嚴規範金融業委託書是前主委顧立雄的三大改革。一位金融界人士認為,金管會這樣是「選擇性解釋」,並強調,自己並沒有幫誰(彰銀、台新金)講話,只是金管會相關法規明訂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應該一脈相承,若沒有一致性,「金融改革過程中容易有漏洞。」

 

 

記者陳依旻/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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