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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併法成殺手鐧!公司派回應剔除過半投票權:按民事訴訟,判決前「不代表大同有義務放棄自我立場」

2020.06.30
20:51pm
/ 放言編輯部 資深編輯 陳依旻

法院判決之前,賴中強表示,「不代表大同有義務放棄自我立場,所有民事訴訟不就是這樣?各自都可以主張,不代表法院判決確定前,A或B不能主張權利,這是關於《企業併購法》的部分。」

 

大同股東會兩派人馬律師角力!《企業併購法》今(30)日成公司派殲滅敵人的秘密武器?針對剔除過半投票權惹議,公司派在晚間召開重訊說明記者會,律師賴中強表示,基於公司自治原則,公司與股東間表決權存在與否的糾紛,照《民事訴訟法》,「法院判決前…不代表大同有義務放棄自我立場。」

 



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的股份者,應於取得後10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市場派在投票結果出爐後,仍不斷與公司派對峙,並請主管機關主持公道的關鍵在於,如要這樣主張權利,有權排除股東權的人,只有法院,跟經過法律授權的主管機關。

 

金管會也立刻採取四大措施,第一,證交所將請大同公司本日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第二,投保中心及集保公司將發布新聞稿,說明本日參與股東會情形及對本事件之立場;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瞭解並查核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倘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規定,將處分該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第四、另大同公司股東倘認為股東會有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之瑕疵,損害股東權益,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公司派遵照指示,晚間在證券交易所召開重訊說明記者會,賴中強解釋,基於公司自治原則,公司與股東間表決權存在與否的糾紛,按照《民事訴訟法》,可以提出確認之訴。「我主張妳沒有表決權,對方覺得有,『積極確認之訴』提出與否?何時提?完全是雙方自主的判斷。」

 

法院判決之前,賴中強表示,「不代表大同有義務放棄自我立場,所有民事訴訟不就是這樣?各自都可以主張,不代表法院判決確定前,A或B不能主張權利,這是關於《企業併購法》的部分。」

 

談到林郭文艷首先排除鄭文逸的10%股權,賴中強指出,他曾遭北檢認定涉嫌引進陸資炒作大同股價,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台投資必須申請許可。

 

「大同有點跟其他公司不一樣!」賴中強表示,大同所營事業有很多項目到現在為止,經濟部沒有開放中資投資,包括太陽能發電,還是所有工程營造業 、出版雜誌等等,這些是禁止中資事項,陸資違法投資無從補正。

 

特別牽涉到國安,賴中強指出,大同所從事很多包括國防、電訊發展室、資通電軍、立法委員電腦設備等項目;「大同就是禁止陸資投資的公司,不是一家單純陸資投資,一旦有,法律效果只有一個,『無效!』」 

 

「不是毫無依據!」談到8個外資專戶也被剔除投票權,賴中強說明,之中有3戶是金管會先前要求任國龍限期出清以他人買進公司股票18%後,仍持有大同股份;也有被剔除的外資,在任國龍被處分後,與任國龍賣出的股票裡有「相對成交」的情形。

 

 

 

記者陳依旻/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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