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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朱婉清案」當年判過輕 黃國昌呼籲修法:反貪污制度漏洞要修補

2019.04.02
11:18am
/ 放言編輯部 蘇穩中

時力立委黃國昌指出,朱婉清案凸顯目前台灣反貪腐的制度實務漏洞,時代力量將提相關法律案修正。

 

事發近20年前的「朱婉清案」,時代力量黨因不滿當時判決撇除「貪污」,只用「業務侵占罪」論處,讓當事人至今「逍遙法外」。時力立委黃國昌、徐永明今﹙2日﹚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修法,將「由政府出資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的專任職員及董事長」,納入《貪污治罪條例》適用,並讓修法盡速通過。

 



前國民黨主席連戰秘書、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2000年被控侵吞中央廣播電台公款1600萬,檢察官依《業務侵占罪》求刑1年2個月,事發後潛逃美國,2001年臺北地方法院發布通緝。13年後,2013年6月因朱婉清適用《刑事訴訟法》修正前的追訴權時效已在當年5月完成,《刑事訴訟法》判決免訴。2016年11月,朱婉清回台灣大方宴客。日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此事上,公開表示不會包庇連戰秘書朱婉清,也請法務部處理。

 

19年前轟動一時的朱婉清案,個案法律認定「侵占」或「貪污」爭議再起,時力立委黃國昌憂心,因無法律規範,財團法人機構人員若犯貪污卻恐有輕放之虞。黃國昌指出,在朱婉清案中,央廣由政府編列預算、董事長職務是官派,但卻僅用《業務侵占罪》起訴,並非用《貪污治罪條例》,不只刑期輕,追訴權時效也較短。

 

「朱婉清棄保潛逃美國,回台後甚至還能大宴賓客,凸顯目前台灣反貪腐的制度實務漏洞。」黃國昌表示,時代力量將提案將「由政府出資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的專任職員及董事長」,也納入《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

 

徐永明也說,蔡英文總統就職三週年時間已近,要落實蔡英文總統司法改革政見,行政部門應該盡快提出對案,讓法案能順利通過,讓國人對司法改革有感。

 

黃國昌委員也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呼籲,應該盡快排審相關法案,也重申針對今日提出的兩項修法,法務部部長在接受質詢時,皆已贊成此一修法方向,因此司法委員會應積極排審,讓法案盡快通過。

 

時代力量將提出《貪污治罪條例》、《外役監條例》,提案內容包括,將任職於政府資助成立財團法人的專任職員與董事長,納入《貪污治罪條例》適用範圍,並修正《外役監條例》,規定犯《貪污治罪條例》或重大經濟罪犯,在進入外役監前應繳回非法所得,而且排除適用縮減刑期的規定,實踐司法公平正義。

 

根據《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規定,中央廣播電臺(央廣)非民營電台,即政府依法設立財團法人,有法定任務、董事會有法定職掌、經費來自政府、預算必須由立法院審議。

 

 

(顯圖由時代力量立院黨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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