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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仁搭公務車旅遊 黃重諺:符合《特種勤務條例》規定

2018.08.29
18:49pm
/ 放言編輯部

根據《特種勤務條例》規範,只要是條例的適用對象,交通皆由特勤中心安排,「不管現任、卸任正副總統都沒有例外」。黃重諺特別強調,陳建仁副總統此次的旅遊相關開銷皆由自己支付,絕無使用公費。

 

文/放言編輯部  周玉蔻  周佩樺

 

陳建仁副總統被批於823水災期間,帶著家人赴金門旅遊,雖然陳建仁已在第一時間致歉,現在卻再爆徵調公務車出遊。對此,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說明,「這是假議題,依據《特種勤務條例》規定,陳建仁副總統是條例的適用對象,交通皆由特勤中心安排。」

 



 

黃重諺解釋,徵召縣府用車是假議題。根據《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二條(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區之規範)的規範,只要是條例的適用對象,交通皆由特勤中心安排,「不管現任、卸任正副總統都沒有例外」。需視地形、路況考慮徵用公務車,特勤中心會調用當地公家機關適合的車輛作為交通工具,如有必要,也會徵召國營事業的特種車輛。黃重諺舉例,先前蔡英文總統到綠島勘災,當地縣政府沒有四輪傳動的公務車輛,特勤中心就會轉而徵召台電車輛,重申「特勤對象本身沒有選擇權,全照專業安排。」

 

黃重諺也特別強調,陳建仁副總統此次的旅遊相關開銷皆由自己支付,絕無使用公費。

 

另外,府方知情人士指出,例如馬英九前總統赴金門輔選,飛機一落地,搭乘的就是各地徵用的車輛,特勤車隊裡會有縣府或各公家單位的公務車,這同屬個人事務,同樣不會有問題。

 

補充《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二條(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區之規範):
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住居所、辦公處所、乘坐之交通工具、行徑路線及蒞臨場所等特種勤務地區,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前項安全維護區查驗及管制時間、距離範圍、項目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總統、副總統官邸及總統府周邊,為防範、制止或排除危害,主管機關得將特勤安全規範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列建築審查項目,另為安全維護必要得徵用場地、設施。

 

 

顯圖取自 陳建仁 Chen Chien-Jen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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