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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違法兼職僅記申誡不影響退職金 公懲會輕輕放下?!管不領情

2019.09.02
16:53pm
/ 放言編輯部 蘇穩中

管案違法兼職一案,公懲會判決出爐,僅判申誡處分,亦無影響退職金,不過管律師團不接受結果,管中閔第一時間也在臉書抒發心情。

 

非休職嚴懲,管中閔遭公懲會今(2日)宣判申誡處分確定!公懲會並指出,不會影響管中閔的政務官退職金。宣判後,管中閔委任律師陳信宏代發表聲明,「司法是當事人權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很遺憾公懲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對判決的結果沒辦法接受」。

 



監察院強調,管中閔為政務官,適用舊法規定,因此公懲會判決給予申誡,以示懲儆;管中閔律師團則說,會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其他權益救濟的管道。當事人管中閔隨後也在臉書,引用唐代詩人陳子昂的《宴胡楚真禁所》,「白晝如黑夜,讀書見陳子昂詩。人生固有命,天道信無言。青蠅一相點,白璧遂成冤。」頗在訴說自己有冤屈。

 

台大校長管中閔疑違法兼職,社會相當矚目。該案源於前馬政府政務官管中閔遭踢爆,從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約3年期間,時任職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及國發會主委時,常以匿名、常態性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每篇稿費25000元,一年約65萬元。

 

管中閔就職台大校長後,監察院認為,管中閔當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領取兼職報酬,還曲解銓敘部函釋,嚴重損害公務紀律、敗壞官箴;此外,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替壹週刊寫社論涉及違法兼職,於今年1月通過彈劾,並依法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移送公懲會後,該會破天荒決議公開審理,7月2日第一次審理時,開放60位民眾旁聽,8月19日公懲會二度開庭。值得注意的是,管中閔在8月庭訊時言詞辯論當中三度答辯稱,他並非壹週刊編制內人員,未擔任發行人、經理人或記者等任何兼職,「無薪無職」,既無職位,何來兼職?他更稱,是受邀口頭撰稿,沒簽契約,他也沒有投稿義務,壹週刊也沒義務一定要登他的文章,若文章沒被採用也就無稿費。

 

管中閔又說,監院調查不符合比例原則,更清查他20年來個人報稅資料,形同抄家滅族式清算,監院為何也可以在彈劾文間,隱匿對他有利的報告,有濫權之虞,是深文周納;他還說,監院羅織構陷入他於罪的政治迫害,是「為彈劾而彈劾」。「深文周納」出自「史記‧酷吏列傳」,指不根據事實,巧妙的援引苛刻法條陷人入罪。

 

該案爭點包括是否應參照銓敘部1987年2月23日(76)台銓華參字第82025號等函釋,公務員在「不妨礙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或「不涉職務之事務」,得「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賺取薄利」投書媒體賺取稿費。

 

監察院指出,若是「偶一為之」、「非固定」的投稿收費行為,也與職務無關,自然不算是兼職,管中閔卻是「經常性」、「常態性」收費寫稿,兼職明確。監院代理人賴建文也批管辯詞「可笑」,強調監院不會「深文周納」;他也認為這樣還不算「兼職」才是打開潘朵拉盒,像有些財政部官員自制,根本不敢書寫教人如何避稅的文章。

 

另外,司法院指出,管中閔違法兼職是發生在公務員懲戒法修法前的2016年5月2日之前,適用舊法規定,該6種懲戒處分由重至輕,分別是撤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和申誡,且管當時是政務人員,依法只有休職、申誡兩種處分。

 

 

顯圖由中央社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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