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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同婚 戶政系統新增登記項目

2019.05.11
16:34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1日電)同婚立法524期限倒數,根據內政部報告指出,若在期限前完成法制化,戶政系統將新增「同性婚姻登記」等戶籍登記項目;若未完成法制化,也將如期完成戶政系統修正,可受理同性者的「結婚登記」。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106年5月24日做出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同婚立法524期限已進入倒數階段。


根據內政部最新的「同性婚姻法制化戶籍登記因應措施」報告指出,若同婚專法趕在524期限前完成法制化,戶政系統將規劃新增「同性婚姻登記」、「同性婚姻撤銷登記」、「終止同性婚姻登記」等戶籍登記項目,而繼親收養將沿用現行收養登記作業,僅需修正性別檢核功能,可如期配合修正並辦理戶籍登記。


內政部指出,有關戶籍登記相關書表文件,將因應新增的戶籍登記事項,增訂「同性婚姻書約」、「終止同性婚姻協議書」等文件作為戶籍登記的證明文件。


有關同性婚姻關係者辦理繼親收養,內政部表示,收養者稱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養子女稱呼其同性婚姻關係的雙親為「父、養父」、「母、養母」,相關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的稱謂欄位及父母欄位「養」字不省略,規劃填寫「父、養父」或「母、養母」。


內政部表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者其雙方互稱「配偶」,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者的一方,並未與他方的血親成立姻親關係,與他方的親屬間互稱「家屬」。


對於跨境同性婚姻關係能否辦理戶籍登記,內政部指出,將由主管機關司法院、陸委會研議是否修正法令規範,內政部將依研議結果配合辦理。


若是同婚專法無法在524期限完成法制化,內政部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屆時未完成相關同性婚姻法律的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別的2人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政部也將如期完成戶政系統修正,可受理同性者的「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其廢止撤銷登記作業。


內政部指出,同性結婚登記的雙方互稱「配偶」,同性結婚登記的一方與他方的親屬間互稱「家屬」。(編輯:趙蔚蘭)10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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