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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貪遭判刑 ,李正皓發長文抒感想點名兩「大人」!分析高計較錢成死穴!將另告發高「巿長任內貪污圖利」

2024.07.28
15:18pm
/ 放言編輯部 鄒景禹

高虹安涉貪遭判刑 ,李正皓發長文抒感想點名兩「大人」!分析高計較錢成死穴!將另告發高「巿長任內貪污圖利」



《放. 新聞》被停職的前新竹巿長高虹安涉貪一審遭判刑7年4個月,震動各界。曾與她一起被鴻海創辦人郭台銘賞識,網羅提名參選立委的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正皓,日前在臉書發表長文,詳細回顧他與高虹安結識,及目睹高進入政界大起大落的過程與緣由。

 

 李正皓點名兩位「大人」郭台銘與柯文哲,為了己利將高虹安推向了今天的境遇。他也根據自身觀察直指,計較錢的心理與態度,是高虹安的死穴。

 

 文章最後,李正皓控訴高虹安在新竹巿長任內涉及貪污圖利,並將與律師提出告發。

 

 李正皓發文以《寫在高虹安被判刑之後》為題,全文如下:

 

 之前我承諾,在高虹安被宣判之後,會寫一篇文章來好好聊這件事,所以一般週末絕不加班的我,還是趁著今天的空擋,動筆記錄一下自己的想法。

 

 #關於高虹安身邊的大人

 

 看到高虹安被判刑,我沒有太多開心的情緒,其實我想到的是2019年我在郭台銘家裡第一次看到高虹安的場景,安靜、乖巧,是我對高虹安的第一印象。

 

 高虹安會走到今天這一步,我認為大人要負很大的責任。高虹安本可以安安穩穩地當一輩子工程師,但2019年郭台銘與2022年的柯文哲為了佈局自己的總統夢,分別把高虹安放到民眾黨不分區安全名單與新竹市長選戰之中。

 

 這樣的佈局當然對高虹安來說是一步登天,但這些大人從來沒有把政治的「規矩」好好的告訴高虹安,甚至當高虹安踩到司法的紅線時,這些大人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給高虹安的建議都是死撐做無罪抗辯。

 

 一個罪證確鑿的案件做無罪抗辯是最蠢的訴訟策略,不僅失去了減刑輕判的空間,更是有極大的重判風險,但這些大人不在乎,反正進去蹲的不是自己,他們只在乎自己選舉的過程中高虹安千萬不能認罪,這會影響選情。

 

 #關於新政治

 

 新政治旋風從2014年柯文哲推倒藍綠高牆的口號開始,至今剛好十年,這十年的時間只證明新政治比傳統政治更沒有規矩、更沒有反省能力。

 

 相較於「新」,「傳統」當然給人感覺更陳腐、更守舊,這是一定的。但傳統同時也意味著有規矩,這些所謂的規矩,並不來自於道德的約束,而是來自於血淚斑斑的教訓。

 

 我不是說傳統政治就不會出現貪污的狀況,而是傳統政治更知道什麼錢可以拿、什麼錢不能拿 ; 拿了錢什麼事能做、什麼事不能做,這部分我不能寫太細,再寫會寫到太深水區內。

 

 但簡單說,傳統的政治人物絕對不會發生一邊在幫建商加快都更、環評程序,一邊住在建商提供的豪宅裡面這種荒唐的狀況,這叫規矩,或者換個台詞叫行規 ; 甚至當高虹安這些荒唐行為被踢爆後,所謂的「新政治小清新們」在鏡頭前還可以張牙舞爪的幫高虹安辯護,這叫沒有下限。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民進黨黨中央處理鄭文燦案子的回應態度,為什麼不全黨挺一人?扁案的教訓歷歷在目。

 

 我再說一次,所謂的規矩,並不來自於道德的約束,而是來自於血淚斑斑的教訓。政治路上的權、錢誘惑超乎普通人的想像,沒有規矩的新政治,其實要墮落也只需要一兩年的時間,就如同當年闖王入京,也就乖了三天。

 

 #關於高虹安

 

 我對高虹安這個人也不算熟悉,但側面觀察高虹安這個人,我感受到她對「錢」是很計較的。

 

 每個人都愛錢,我也愛錢,但對錢計較,絕對是政治人物的大忌。愛錢與計較錢是兩回事,高虹安今天會因為十一萬而被重判七年四個月,原因就是因為對錢太計較。

 

 如果對錢太計較已經是高虹安第一個死穴,那想要過好日子則是高虹安第二個死穴。豪車、豪宅絕對是政治人物的兩大地雷,但高虹安竟然可以毫不避諱,這樣的政治人物怎麼可能不翻船?

 

 在昨日宣判之後,高虹安的上流生活將正式劃下句點,我有近距離接觸過深陷官司的政治人物,那種壓力與焦慮不是常人可以想像,最煎熬的時間反而不是入獄,而是入獄前的每個日夜,以及出獄後的生活該如何持續?我想這些事,從來沒有人好好的跟高虹安說過吧。

 

 #結論

 

 我之前預告高虹安之後可能會再多一個案子,這個案子也是因為對錢太計較,案情如圖。

 

 去年,由於揭弊集團的計畫,我持續踢爆了高虹安寡婦樓與民主段都更的相關弊案細節,而高虹安為了自證清白,委任律師告我。當然,這種訴訟對我來說是家常便飯,我出道至今還沒輸過,

 

 但當今年我收到高虹安控告我的民事求償訴狀時,我跟我的律師真的傻眼。為何原告是新竹市政府(圖左)?我從頭到尾針對的都是高虹安,關新竹市政府啥事?而且新竹市政府是一個政府單位,一個政府單位哪來的「人格權」受損?

 

 更有趣的是,當我的律師向法院提出上述疑問後,高虹安的律師馬上追加高虹安為原告。

 

 我被很多縣市首長告過,韓國瑜、徐榛蔚、傅崐萁、侯友宜等。從來沒有一個縣市首長是用縣市政府的名義作為原告,都是用本人,高虹安訴狀的原告會是新竹市政府只有兩種可能。

 

 可能一:這筆律師費是由新竹市政府的公款支出。

 

 可能二:高虹安的律師太兩光。

 

 不過高虹安的委任律師是黃國益「大」律師,他曾任嘉義、士林地方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應該不可能犯下如此低級的錯誤,所以可能二的機率不大。

 

 也因此,我與我的律師討論過後,下週我的律師會正式向地檢署提起告發,告發高虹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六條一項五款,法條內容如下: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一項五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關鍵字在「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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