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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房產處分不積極 金管會禁新增不動產

2019.07.31
11:06a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31日電)宏泰人壽投資不動產一再未即時利用,遭金管會裁罰新台幣100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要求裁處書送達隔天起1年內出售土地,且不得再新增不動產投資,待不動產投資情形經認可完成改善後,才能恢復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表示,對宏泰人壽保險公司投資新北市不動產,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且在裁處書送達隔天起1年內出售該筆土地,且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指出,宏泰人壽遭重罰原因有2個,第一,宏泰人壽2010年投資淡海新市鎮內商業區土地,但開發運用進度緩慢,其中一塊評估要到2027年才能取得建照動工,金管會早在2017年11月28日,便函示要求宏泰人壽必須在1年內處分該筆土地,但宏泰人壽未積極處理,違規情節嚴重。


再者,宏泰人壽在高雄市鼓山、台中市、台北市的不動產投資,均違反即時運用且有收益規定,已於3、4月各被開罰100萬元、要求1年內處分或出租,此次的新北市不動產投資已是今年第4筆違規,顯示管理輕忽廢弛、公司治理效能嚴重不彰,違規事實明確。


保險局官員也說明,根據保險法規定,壽險業投資不動產需在2年內即時運用,並有收益,如果無法在期限內達到最低投報率要求,必須申請延長開發時間,保險局會視情況予以駁回、裁罰、或要求處分不合規的不動產。(編輯:林興盟)1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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