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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涉京華城案遭羈押!法官裁定理由出爐「明知增加容積率違法仍執意為之」:足認被告有滅證、串供之虞

2024.09.05
17:56p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法官指出,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入京華城案,今(5)日下午羈押庭裁定羈押禁見,法官裁定理由也出爐,認為被告科無折明知增加過高京華城容積違背法令,仍執意為之,使共犯沈慶京「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涉犯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保全證據羈押被告。

 



法官今日諭知柯文哲「被告羈押禁見」,法官表示,第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的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

 

另外,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

 

第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竟僅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的具體證據查明。

 

法官指出,偵查為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

 

法官強調,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的「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第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的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的具保擔保之。

 

法官表示,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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