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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除了不能勸客戶解約 金管會:還有終止契約、用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保費

2020.05.21
18:25pm
/ 放言編輯部 資深編輯 陳依旻

金管會表示,為避免保險業務員勸誘客戶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等高財務槓桿方式購買保險商品,或勸誘客戶就舊保件終止契約後再購買新保險商品等不當招攬情事,已要求招攬人員應確實瞭解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

 

金管會今 (21) 日在例行記者會中表示已要求招攬人員確實瞭解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

 



金管會在記者會中提醒消費者,倘若以貸款、保單借款、定存解約或終止保險契約等方式再購買保險商品,將暴露於更高的財務風險中,因此,應注意三大事項。

 

第一、 辦理保單借款時,應事先瞭解保單借款可能衍生的利息負擔、保險契約效力、保險理賠金額將扣除借款本息等權利義務關係,於借款期間並應隨時注意還本、繳息狀況及保單效力。

 

第二、 終止保險契約,除保險保障中斷外,恐有使保戶承擔領回解約金低於過去所繳保費、健康險等待期重算、年齡增加、體況變差致保費提高,甚至有因違反告知義務或被拒保等權益損失情形之虞。

 

第三、 如果貸款或解約金是用來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這些商品的保險保障程度通常較低,投資損益亦由消費者自行承擔,所以,消費者更應審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金管會表示,為避免保險業務員勸誘客戶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等高財務槓桿方式購買保險商品,或勸誘客戶就舊保件終止契約後再購買新保險商品等不當招攬情事,已要求招攬人員應確實瞭解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

 

資金來源若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商品,金管會強調,應另指派人員以電話訪問客戶,確認招攬人員是否充分瞭解客戶、或涉有不當招攬的情形,以及告知客戶財務槓桿操作相關風險及權益損失情形。所以,消費者如接獲相關電話訪問,應詳細瞭解,並審慎考量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及再次評估以高財務槓桿方式購買保險商品之必要性。

 

 

記者陳依旻/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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