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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 & Cons】「拔管」真是「蠻專業的決定」?

2018.05.07
08:00am
/ 柯志恩

獨董真的構成管中閔違法兼職的理由嗎⋯⋯事實上,由台大流程、慣例及所有案例,證明管案絕非「個案」、更非「偷跑」。這是台大兼職的通則與慣例,怎能為了「拔管」,執意將管中閔認定為"違法兼職",或因此而株連其他擔任獨董的教授們?若是前者,教育部豈非兩套標準⋯⋯

連日來因「拔管」事件,多所大學串聯發出怒吼,不同意見的兩方激烈互駁,「拔管」真的是如蔡英文所稱「是一個蠻專業的決定」,還是如柯文哲所說「白癡所做的決定」呢?

 

《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國立大學校長的選任權在遴選委員會,經公開程序遴選後由教育部「聘任之」。對照同條第3項「私立大學校長…….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前者沒有「核准」二字,足證《大學法》並無授權教育部對公立大學遴選結果有實質審查權。依法論法,「遴選權責在遴委會」、「對遴選會決議唯有尊重」、「非外界可以說三道四」云云,這些都是教育部在遴委會重新召開前之主張,怎可為「拔管」而自失立場?

 

更進一步言,當初《大學法》修法初衷,係因前教長杜正勝圈選黃光彩為台師大校長爆發爭議,故而將校長遴選從二階段改為一階段,修法目的就是要確保大學的自主與自治,亦如杜正勝答詢時所說,「以後遴選委員會要完全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誠然,所謂的大學自治,並非完全排除公權力的監督,教育部對大學仍具適法性的監督,但前提應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礎,而非擅自扭曲、擴大解釋、恣意而為。

 

例如,4月27日教育部宣布「拔管」的2頁新聞稿,從頭至尾沒有明確具體敘明所應適用之法律為何,駁回理由為「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教育部連「違法」兩字都說不出口,僅以「適法疑慮」就要推翻21名遴選委員、歷經多次會議及投票所產生的人選,未免過於草率、兒戲?「卡管」歷經100多天,教育部不斷找各種理由、連發八道金牌,且動員跨部會之力,結果竟是回到原點---亦即最初的獨董爭議。試問期間包括論文抄襲、赴陸兼職等所有控訴齊飛,原來都是一場烏龍?但百日來的紛擾議論,教育部可有一絲羞赧?如何令社會信服?



教育部兩套標準抑或政府已為拔管喪失理性?



其次,獨董真的構成管中閔違法兼職的理由嗎?亦即如部長和徐國勇發言人所說的「偷跑」?首先要問,管中閔向台大申請同意的流程與擔任獨董的程序,是否和台大所有兼職的教授相同?兼職申請是否經校長批准後即產生效力?其餘有關產學合作協議或書面契約,於之後校務會議召開再追認即可?事實上,由台大流程、慣例及所有案例,證明管案絕非「個案」、更非「偷跑」。這是台大兼職的通則與慣例,怎能為了「拔管」,執意將管中閔認定為"違法兼職",或因此而株連其他擔任獨董的教授們?若是前者,教育部豈非兩套標準;若是後者,更豈非坐實這個政府為「拔管」不計代價,不惜殃及無辜,實已喪失理性、近乎瘋狂!

 

再者,就算台大遴選過程因資訊揭露不足而有瑕疵,但此"未構成違法"的瑕疵是否嚴重到足以推翻整個遴選過程?符不符合比例原則?重啟遴選要耗費多少時間、人力與社會成本?不僅台大因校長難產而使校務停滯,台灣民主發展更因大學自主重創而倒退、法治根基因而摧毀動搖,社會也因此而擴大紛爭對立。更甚者,「反管」者高舉「道德誠信」大旗,反指批評者是政治操作、是縱容「違法兼職」,然後為打擊一人而全面清查獨董,拉一堆學者和企業陪葬,這不啻是曲解法令、佯稱公正執法的偽善面目嗎?民調顯示,「拔管」得不到民心,蔡政府這種「殺敵八百、自損三千」的做法,卻還誇讚是「蠻專業」的決定,只能說顛倒是非、指黑為白,莫此為甚!
 



 

(示意圖製作-放言視覺設計部 蘇佳恬)

 

言・選 【Pros & Cons】選出違法管中閔的台大校方結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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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志恩
現為國民黨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國民黨組發會婦女部主任。曾任教於政治大學、淡江大學,研究成果豐碩,獲頒校內外多項學術研究獎。也曾以節目《世界真奇妙》榮獲第23屆電視金鐘獎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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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志恩
現為國民黨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國民黨組發會婦女部主任。曾任教於政治大學、淡江大學,研究成果豐碩,獲頒校內外多項學術研究獎。也曾以節目《世界真奇妙》榮獲第23屆電視金鐘獎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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