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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案最新進展 監察院認定教育部臺大與遴委會幕僚均有明顯重大違失

2018.08.17
01:45am
/ 放言編輯部 資深編輯 黨一馨

針對台大校長遴選案,監察院歷經半年調查,認定教育部、臺大及涉入之遴委會及其幕僚均有明顯重大違失。

 

文 /放言編輯部資深編輯 黨一馨

 

台大校長遴選案終於有新進展,監察院於今(16)日下午3點召開記者會,認定教育部、臺大及涉入之遴委會及其幕僚均有明顯重大違失。

 



 

針對台大校長遴選案,監察院歷經半年調查,陸續詢問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姚立德、法務次長蔡碧仲、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臺大林主任秘書、陳副研發長、人事室黃主任,及相關業務主管人員,並分別詢問臺大校務會議代表1名(匿名受訪)、遴選委員2名(匿名受訪)、校長候選人3名(匿名受訪)、及邀集多位專家學者到院諮詢,確定教育部及臺大有下列之明顯重大違失,應予糾正,監察院於今日下午3點召開記者會,摘要聲明如下:

 

台大違失

  • 管中閔於兼任職務獲准前便已出席台哥大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根據監察院調查,管中閔自106年6月14日起兼職擔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其中獨立董事部分,管中閔於106年4月28日向臺大提出書面申請,並於106年5月17日獲核准,符合程序。但是針對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二職務,  管中閔在臺大尚未核准其得兼任上開二職務之前(106年9月22日方獲學校核准兼職),就分別於106年6月14日及8月1日出席台哥大審計委員會、106年8月2日即出席台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已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及「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第3項等規定,情節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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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大身為國內高等教育龍頭,卻長期不依法行政,僅18.46%之專任教師依規定於學校核准後,始就任兼職職務,相較於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兼職者約有31.91%符合規定之平均數據,顯然不足為各校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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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中閔每年領取巨額兼職報酬校方年僅收取50萬元學術回饋金極不合理:臺大未落實「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1項「由學校轉發兼職費」之規定;且與營利事業議定學術回饋金時怠為裁量,率以「最低標準」為準據;另並欠缺與兼職教師「可領取之兼職報酬」連動之計算機制,致本案發生管中閔教授每年可領取高達500萬~1,000萬元區間之兼職報酬,學校卻每年僅收取50萬元學術回饋金,顯為極不合理現象,違失情節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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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遴委會及其幕僚未盡職權調查義務:遴委會亦應就相關事項主動調查釐清,以杜絕僥倖。隨著國人對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日趨抬頭,上開所定之關係或情節恐已非遴選委員僅憑個人名義即可調查獲悉,此時,由學校指派,以協助遴委會辦理行政作業之幕僚人員,即扮演重要之角色;應由其等以學校名義,主動、有系統的就條文所定之迴避事由,進行初步調查蒐整,俾供遴委會作為後續決斷之參考。教育部認定遴委會及其幕僚應仍負有一定程度之職權調查義務;至於其等因職權而知悉或所得知悉之事項,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臺大人事室及秘書室更無故作不知而不予處理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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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明興未揭露管中閔於台哥大任獨立董事: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與獨立董事管中閔間,具有相當之利害關係甚明。蔡明興既獲選擔任臺大校長遴選委員,嗣管中閔遞件參選臺大校長並經資格審查通過,蔡明興竟未自律將管中閔在其所屬之台哥大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一事「自我揭露」;另遴委會幕僚中,包括人事室任免組王組長、人事室黃主任,以及督導秘書室協助遴選作業之秘書室林主任秘書等人,既均曾於管中閔上開2次之「兼職簽辦表」上會簽在案,對管中閔教授與遴選委員蔡明興間之關係,實難諉為不知,竟亦未曾本於其職責將上開情節向遴委會主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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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違失

  • 教育部長期未能有效督促、輔導各國立大專校院落實「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核有怠失。論者指摘系爭規定並未規範「違反之法律效果」,為杜絕類似爭議,並防免實務發生曲解法令「師師相護」情形,教育部允應儘速就現行法制闕漏通盤檢討,研謀改善。教育部及臺大均允應以本案為鑑,確實檢討現行法規或行政作為有何不足並研處改善方案,杜絕類此爭議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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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為配合行政院「促進產學合作」之國家整體發展政策,放寬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之限制,或有其必要;然而全然不設限之結果,致實務上多有出現教師之業外兼職報酬高於其教師本職薪俸數倍之情事,並衍生諸如「本末倒置」、「不合常理」、「違背產學合作之制度設計意旨」、「逾越『合理』差別待遇之界線」等爭議,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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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之相關規定,規範密度尚有不足,業衍生實務多起國立大學遴選爭議;且配套之制度設計不當,難以確保遴選機制發揮舉薦良才之制度目的,甚至造成遴選像選舉、當選人集中在某些特定類科等偏誤現象;此外,更有教育部與遴委會對「適法性」認定意見相左時,究應如何處置欠缺明確規範等問題,均核有違失。教育部允應就此通盤檢討,研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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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監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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