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放.新聞 / 政治
放.新聞
政治

立院初審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關鍵條文送協商

2019.04.11
14:23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11日電)距離國防自主更進一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但第12條、14條攸關獎勵措施及得標廠商回饋金等關鍵條文則送朝野協商。


針對訂定條例目的,國防部指出,過去為了儘速獲得武器裝備及避免研發風險,向國外採購的比例相當高,造成國防預算支出的沉重負擔,更受限國際政治的不確定性、高科技、高機敏等因素,不易獲得最先進武器,且重點在於「關鍵技術仍掌握在國外廠商」,加上後續維修保養困難,導致妥善率難以維持。


因此借鏡韓國「國防產業法」,國防部在民國106年9月將此草案陳報行政院,歷經1年5個月、召開7次會議後,擬訂出24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1月19日函送立法院審議、2月15日院會付委審查後,並排定昨天、今天審查,已在下午初審通過,但部分關鍵條文則送朝野協商。


朝野協商關鍵條文包括第12條、第14條。由於賦予中科院權力與待遇,讓外界質疑中科院是球員兼裁判、一手收錢一手給錢,受國防部獨厚;國防部對此曾駁斥,草案中規劃獎勵措施,是為扶植、刺激國內國防產業發展與升級,並規劃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信託專戶從事國防科技研究及關鍵技術發展,解決國內廠商技術障礙。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方式包括「捐(補)助」、「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優先採購軍品」及「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國防部解釋,目的在扶植國內產業發展與升級。


召集委員王定宇受訪解釋,若部分廠商已接受例如經濟部、科技部甚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補助,是否又要在第12條中給予獎補助值得討論,加上第12條是鼓勵合格廠商進行研發,有獎補助不適合重複發放的疑慮,因此條文文字上有修正必要。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4條規定,得標廠商必須依一定比例提撥研究經費至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中,目的在補助、委託或出資國內學術機構、企業或中科院,進行國防科技研究。國防部指出,若軍品等級為一等列管軍品,契約總額1億元以上,必須提撥千分之5;若軍品等級為二等、三等列管軍品,契約總額1億元以上,必須提撥千分之3。


王定宇解釋,第14條是從公聽會、審查迄今意見最多的一條,如果要廠商回饋千分之3或4的發展基金,容易造成廠商「報價時先灌水」,最後灌水的錢又回到國防工業發展基金;因此,與其這樣不如採實質報價,國防發展就由國防等預算去支應,也能避免專利權及成果成為民間廠商的功績。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則通過,條例中規定,訂定廠商分級制度為甲級、乙級、丙級。國防部指出,目的是為了確保廠商服務與供應品質。評鑑範圍包括規模經驗、經濟與社會貢獻、產學研合作與國外廠商工合績效、誠信、有無違法等,也會不定期的進行安全查核。


針對評鑑方式,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科技企劃處長康世宗指出,已初步找到標準,目前委託公正第三方團隊國防大學,初步依照技術備便水準(TRL)的精神去評鑑廠商的成熟度、科技水準,而目前甲乙丙3級皆具有原型研發能力,相對於TRL(共9級)中的第6級。


王定宇審查會中最後裁示,依行政院提案原條次,修正通過條文為第4、5、6、20、22、23條;另刪除第13條;第9、10、11、12、14、16、18、19條送朝野協商,條例名稱、章名,均照政院提案通過。(編輯:林沂鋒)1080411


最新新聞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