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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草案名稱無共識 多數條文送協商

2019.05.08
19:09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8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但在名稱上該用「製劑」還是「製品」,立委與官員無法達成共識,多數條文遭到保留,送朝野協商。


社環委員會今天審查能夠協助病人及早取得再生醫療製劑,全面提升國內再生醫療水準,及促進生技產業發展的「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但在場立委與官員因名稱問題,遲遲無法達成共識,使得草案共20條條文,就保留了13條之多。


審查過程中,民進黨籍立委邱泰源認為應以「製品」取代「製劑」,並且應將法令位階拉高,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長吳秀梅表示,如果改為「製品」,主管機關就是經濟部;而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則說,希望再生醫療得以順利推動向前,不應該糾結「製品」與「製劑」而讓法案審議停滯不前,應先讓草案通過,未來再細訂更高位階的法規管理更廣泛的面向。


由於立委與官員遲遲無法達成共識,造成後續眾多條文也因此卡住,委員會數度宣布休息私下協商,但仍無結論,最終,「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雖初審通過,但20條文保留13條,送朝野黨團協商。


雖然多數條文遭到保留,但今天的審查中,也初審通過納入「有條件期限許可」精神的條文,就是在考量安全性與療效前提下,提升患者用藥的可近性。民進黨立委林靜儀表示,在確保安全性,在還沒到一般藥品的個案數量跟研究期程,但可以優先使用。(編輯:蘇志宗)1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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