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審法官眼中,高山森林景觀的價值,彷彿可用人造林替代。喬建中等5人失火燒毀國家森林,在生物多樣性、水土保持、碳匯方面造成的損失,承審法官量刑時也忽略了。
NCC前專委喬建中等5人登山隊造成國土巨大災殃。他們2021年5月中旬在杜鵑營地砍伐、取柴及生營火,釀成森林大火,名列「台灣地區歷年來重大森林火災災例」;大火延燒12天,救災工作從當年5月16日起進行至5月27日,創下歷來最長滅火天數紀錄。
玉山園區這場大火引燃森林火燒面積79.7 公頃,超過3座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大安森林公園面積25.9公頃);燒毀林木22.09 公頃,範圍將近一座大安森林公園。農業部林業署(前身為農委會林務局)核算人事、消防成本、林木價值損失、生態服務價值損失,求償2.88億元。
出乎意料的判決
如此打破紀錄、備受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檢方起訴書建請法官從重量刑,南投地院判決結果21日揭曉,竟然是輕判!
喬建中與朱俊銘、吳惠娟、彭淯汝、鍾明志犯竊取森林主產物罪,5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0萬元。另外,失火燒毀國家森林部分,喬建中判刑6月、鍾明志判刑6月、朱俊銘4月、吳惠娟3月、彭淯汝2月,皆可易科罰金。
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罪,本刑1年以上7年以下;失火燒毀他人之森林罪,本刑2年以下。單單就失火燒毀國家森林的判決結果來說,如果不提上訴,喬建中5人繳了罰金就沒事了,實在有違社會大眾的法律情感!
判決結果發布後,臉書登山社團和專家(例如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副教授顏聖紘)一片質疑聲、不滿聲,主流媒體也不表認同。《自由電子報》22日報導法界人士委婉批評:「喬等5人否認犯罪,通常會判得比本刑高,像森林法的竊取森林主產物罪,是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法官還減輕其刑,的確是比較特別。」《聯合新聞網》21日以新聞標題批判:〈NCC前專委喬建中釀森林大火「獲減刑」 法官認定理由驚人〉。
南投地院庭長陳宏瑋在21日記者會解釋量刑理由說,「他們撿取的是殘材跟木頭,畢竟還是跟大規模的竊取森林主產物或者是一些山老鼠竊取森林主產物的情節有別,所以合議庭一致認為依照59條幫他們減刑」。《刑法》第59條內容是:「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合議庭所持理由令人傻眼。山老鼠盜林的犯罪動機是變賣牟利,喬建中等5人盜林的犯罪動機,是在依法禁營火的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升營火,而非藏在登山背包裡內據為己有。這種行為對森林的潛在危害遠大於山老鼠,犯罪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這5名被告不止撿取殘材,監察院2022年3月14日通過彈劾喬建中,案文披露,「同行隊友鍾男持事先規劃攜帶之鋸子鋸斷鄰近直立木1株、倒伏木」。法官予以「憫恕」,有違人性標準。
陳宏瑋提到喬建中主動向林務局(現為林業署)通報森林失火。這5名登山客入園日期已登記在玉管處,火災發生時身處杜鵑營地,要翻山越嶺將近1天才能逃下山,自知難逃法網,主動報案之舉並不值得「憫恕」。
陳宏瑋又說:「受燒的面積是十分廣大,森林還是具有一定的回復性、可能性。」這個論述禁不起檢驗。
玉山園區大火發生在海拔2,800至3,200公尺高海拔地區,監察院3位監委葉宜津、蔡崇義、賴鼎銘2022年6月8日針對喬建中等5人引發玉山園區森林大火發布《調查報告》指出,「高海拔林木生長緩慢,國土復育之路遙遙無期」。
難以恢復的林相
玉山園區火場地上物包括台灣鐵杉、台灣冷杉,依陳玉峰教授專業見解,要數千年才能恢復原始林相。陳玉峰是知名生態學家、2003年總統文化獎鳳蝶獎得主,他在2017年出版的影音書《雪山盟》主文指出:「海拔約2,500公尺以上高地,一旦發生森林或灌叢大火,要恢復原始林相,動輒數千年,例如3,000-3,500公尺的台灣冷杉林帶。」
我在2018年登雪山途中,目睹369山莊後方一片光禿禿的白木林,突兀地矗立在台灣最大冷杉純林之前,呈現森林的局部死亡。陳玉峰《雪山盟》一文指出,369山莊後方這片冷杉被火焚後的白枯木,「有人說是1912年所燒成。然而,我從日本人研究文獻的搜查並無紀錄,且推測是1937年之後才形成」。在我們有生之年,肯定看不到這片災區恢復原始林相。
雪山之行即將登頂時,我又經過一片大火燒成的白木林,一陣遺憾沖淡了登頂的喜悅。這片玉山圓柏矮盤灌叢被燒毀,確定是出於人禍。陳玉峰《雪山盟》文中對此表達憤懣:「1991年元旦,登山客肇災,連燒約5天,燒毀玉山圓柏等矮盤灌叢面積多達11公頃(註:國家公園解說牌誤植為6月)。當時,我曾口誅筆伐(發表於1991年3月12、13日,中時晚報)」。
承審法官眼中,高山森林景觀的價值,彷彿可用人造林替代。喬建中等5人失火燒毀國家森林,在生物多樣性、水土保持、碳匯方面造成的損失,承審法官量刑時也忽略了。
本案被告中的兩名法律人喬建中、朱俊銘,大火發生前未制止隊友帶鋸子上山鋸樹,共同升火玩法;大火發生後意圖滅證,仍在玩法。
監察院彈劾文痛批喬建中「生火成性,無視森林保護之責」,「長期違法於禁止生火之山區生火,顯已成知法犯法之慣犯,案發後更隱瞞取柴生火事實,諉稱係踢倒爐具所致」。消防單位和林務單位的火場的鑑定,已戳破他的謊言。
共同正犯朱俊銘是前檢察官、執業律師,監院《調查報告》指他在事發後和隊友「並將持用手機內關鍵群組對話以及照片刪除」,「未能坦承犯行,意圖滅證、掩飾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等情,已嚴重敗壞在野法曹形象」。一審輕判,顯然並未依《刑法》第58條充分注意到這兩名法律人的品行、智識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中有一人是金管會聘用人員,監院《調查報告》引用起訴書記載,指這名官員在案發後否認生火事實,同行隊友傳訊告知「手機跟行車紀錄器被收」後,他將持用手機內關鍵群組對話及照片刪除,提供無資料之備用手機供警方查扣,同樣是犯後態度不佳。
南投檢方對地院這起判決不服,表示將提上訴。一審判決已經損害了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心,期待二審法官做更周延的考量,表現對生態保育與環境永續的關懷。
(圖片來源:玉管處提供;示意圖製作:放言視覺設計部 傅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