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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近與正義的距離!《政治檔案條例》三讀:毀壞、隱匿檔案恐重處5年徒刑

2019.07.04
17:52pm
/ 放言編輯部 蘇穩中

政治檔案條例通過,未來若有政黨、黨營機構對所保管政治檔案毀棄或隱匿,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將遭受處罰。

 

在威權時代政治受難家屬的殷切期盼下,立法院臨時會今(4日)終於完成攸關深化轉型正義的陽光法案,完成促進社會和解的最後拼圖。在蘇嘉全院長主持院會,並經朝野各黨發言、陸續通過再修正動議後,並由蘇嘉全敲下議事槌,《政治檔案條例》正式三讀立法,若有政黨、黨營機構拒絕將政治檔案移交國家,最重處500萬元,採連續罰之;隱匿、毀壞政治檔案者,也將遭重懲5年有期徒刑。立委尤美女指出,政治受難者最終只想知道真相,「並希望加害人能跟他們說聲抱歉」。

 



《政治檔案條例》將開啟逐漸被遺忘的威權記憶,陳文成命案、林宅血案等可望揭密公諸於世。立法院臨時會今終於完成三讀立法,條例通過後,政府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清查,必要得再延長6個月,也就是說,最快至明年年中,可望將過去政府列為極為機密的政治檔案被徹底公開,讓世人重新檢視那一段國民黨威權統治時代迫害人權的白色恐怖年代。

 

超過30年機密檔案可望解密

 

《政治檔案條例》也規定,機密檔案屬於保密超過30年且無法律依據者,應予解密,並不得有下列目的規避解密,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檔案內容,其次,若須列入屬於永久檔案者,本條例第五條在朝野協商過程中,再增加原核定機關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使得列入。

 

政黨拒移歸政治檔案 處500萬以下罰鍰

 

再修正動議的第6條條文也增列專家學者參與政治檔案、及罰鍰,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之政治檔案,其審定及指定移歸國家檔案相關事宜,於促轉會依法解散後,由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審定事項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為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國家檔案者,處「新台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其次,未來受《促轉條例》作成撤銷有罪判決與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宣告之公告;受228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作成賠償及名譽回復之公告;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作為補償及名譽回復之公告;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作成權利回復之公告者,應該通知檔案局列為國家檔案,提供應用。

 

公部門損壞政治檔案者 恐吃5年牢飯

 

此外,《政治檔案條例》第16條再修正動議也通過,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也罰之」。法條也保障當事人附卷權,賦予檔案當事人對於檔案內容認為有錯誤或不完整者時,能夠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

 

 

尤美女:只有真相被發現才有可能原諒

 

《政治檔案條例》三讀立法通過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發言指出,歷經台灣民間真相和解促進會的10年研究、倡議與推動,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許多政治受難者一直想知道的就是被捕真相、與加害者,他們並不想報復,他們只希望對方跟他們說聲抱歉,讓他們一生不再有遺憾」。

 

她提到,今天通過條例也讓歷史真相被呈現,條例重點有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得隱私,強化檔案徵集,並簡化解密程序,揭露加害體系,公開政治檔案所在的公務員、檢舉人,彰顯正義,「政治檔案是我們了解真相的基礎,帶來台灣社會相互理解、和解的契機,只有真相被發現,也才有可能原諒」。

 

促轉會:將與檔案局合作加速檔案解密

 

促轉會也發出聲明稿強調,《政治檔案條例》為促轉條例的配套法案,亦是檔案法之特別法,對於政治檔案之徵集、解密、應用開放有特別規範,有助於還原歷史真相,是台灣推動轉型正義過程中的重要一步;政治檔案的徵集、解密及開放應用是還原歷史真相的基礎工作,政治檔案條例之立法有助於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所需的前置作業,「促轉會也會與檔案管理局合作,期能加速條例中所定各項工作之進行」。

 

 

顯圖擷取自國會IVOD影像系統、內文圖取自何志偉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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