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說,中選會是主管機關,若地方選委會違法濫權,造成「基隆人不如高雄人」的差別待遇,當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
基隆市長謝國樑罷免案,傳出市府寄出2.5萬份查詢單,擬剔除未回函者。律師黃帝穎今(2)日發文表示,若比罷韓案嚴格,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可告發基隆選委會圖利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選會也應強力導正,確保基隆人公民權。
「基隆選委會若違法濫權應以圖利罪究辦,違反罷韓連署書認定標準就是違法」,黃帝穎今日在臉書發文表示,報載基隆選委會發出2.5萬份信件查詢罷免連署者,並擬剔除未回函者,這已公然違法。
黃帝穎說,選委會辦理罷免連署書認定,在高雄市選委會辦理罷韓案已立下標準,除了回函表明不同意連署罷免者可剔除外,「未回函者不能當成無效剔除。」
他指出,基隆選委會擴大函查2.5萬已屬行政濫權,若採取比高雄選委會嚴苛標準,即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法律上不容許基隆人不如高雄人,全國罷免書認定標準應一致」,黃帝穎再說,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這是行政法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黃帝穎表示,基隆選委會若違法有兩大反制機制,第一、告發基隆選委會委員圖利罪,基隆選委會如果剔除未回函者的連署書,就是明知違背法令(行政程序法第6條),圖他人利益(謝國樑),基隆人可告發選委會委員圖利罪,處五年以上徒刑。
第二、黃帝穎說,中選會應強力導正基隆選委會,確保基隆公民權,中選會是主管機關,若地方選委會違法濫權,造成「基隆人不如高雄人」的差別待遇,當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則中選會責無旁貸,有義務確保基隆人公民權,應強力導正基隆選委會的違法濫權。
(圖片來源:民視新聞、黃帝穎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