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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陳佩琪用人頭開公司涉三大法律責任: 偽造文書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2024.08.10
09:54am
/ 放言編輯部 鄒景禹

黃帝穎:陳佩琪用人頭開公司涉三大法律責任: 偽造文書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放.新聞》律師黃帝穎臉書發文示警,柯文哲夫人陳佩琪用人頭開公司涉三大法律責任: 偽造文書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這篇評論以「陳佩琪用人頭開公司涉三大法律責任」為題,全文如下:

 

 陳佩琪自爆,柯文哲為佈局2028總統大選想開「小草咖啡廳」,她規劃退休後開店,不過因有公務員身份不可當公司負責人,因此先用別人名字開公司,待退休後換自己當負責人,結果不知這有違法疑慮。

 

 刑法第16條明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陳佩琪還是要面對三大法律問題.偽造文書罪2.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1.偽造文書罪

 

 找人頭開公司,暫且不論有無稅務、資本額等商業會計法及公司法問題,仍涉嫌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在公司登記時提供人頭資料加以登錄,涉犯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陳佩琪於公立醫院公職醫師期間,以他人名義開設公司,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也就是違反禁止「違法兼職」規定,應負行政責任。

 

 3.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陳佩琪如果申領不兼職獎金將淪高虹安翻版

 

 因為陳佩琪已經辦理退休,因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影響有限。

 

 但需注意的是,陳佩琪在公職醫師期間是否有申領「不開業或兼職獎金」,如果違法兼職又申領獎金,依據最高法院見解,有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七年以上徒刑,情輕法重,仍需謹慎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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