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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併」差臨門一腳,誰在攪局?週刊報導吳東亮涉掏空30億⋯台新金控「四點駁斥」喊告!

2024.10.15
16:22pm
/ 放言編輯部 王晨芝

針對鏡周刊報導,以金管會2013年裁罰懲處內稽內控缺失600萬元罰款,影射本行董事長與經貿聯網(股)公司有不當的業務往來關係,內容嚴重誤導社會大眾⋯⋯

 

台新金控、新光金控合併之際,《鏡週刊》以「私設公司標信用卡系統進帳30億 吳東亮遭檢舉涉掏空台新金」為題報導指出,這起涉及30億元標案的檢舉案,其實早在馬政府執政時期就曾被檢舉,但遲遲不見北檢簽結理由。對此,台新銀行今(15)日發布聲明回應,指報導嚴重誤導社會大眾,將採法律行動以正視聽。



以下為《台新金控》完整聲明稿,全文如下:

 

一、經貿聯網(股)公司成立於2000年,為專業的信用卡及支付系統公司,並服務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凱基銀行、連線銀行、陽信銀行、台中商業銀行、元大銀行等十多家國內銀行。當年主管機關開放銀行轉投資非核心業務,彼時台新信用卡蓬勃發展,急需優良的系統支援業務發展,因此與花旗銀行出身的專業人才共同成立該公司,所有申請的程序皆依照規定,由董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甚至首任董事長為台新銀行派任。之後隨著主管機關政策改變,因此只好配合政策出清持股。經貿聯網(股)公司一直是本行重要的資訊策略夥伴,本行與其往來皆係以關係人交易規格來處理。

 

二、11年前(2013)台新銀行遭行政裁罰新臺幣600萬元,主要是辦理信用卡業務資訊系統暨資料處理委外及資訊設備採購作業,未建立相關完善的風險管控及緊急應變措施等內控制度。該缺失改善業已完成並呈報金管會同意結案。

 

三、至以上信用卡資訊系統委外乙事,雖經金管會移送地檢署偵辦,然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確認並無不利台新銀行,故2016年已做出不起訴處分確定。

 

四、針對鏡周刊報導,以金管會2013年裁罰懲處內稽內控缺失600萬元罰款,影射本行董事長與經貿聯網(股)公司有不當的業務往來關係,內容嚴重誤導社會大眾。尤其本行支付經貿聯網(股)公司之費用均為資訊服務費用,相關合約與採購程序及支付費用皆符合公司規定,並非報導所指私設公司掏空台新銀行。該篇報導實屬嚴重汙衊,本行將採取法律行動以正視聽。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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