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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龍直搗

【黃龍直搗】中華民國與台灣 誰投入誰的懷抱?

2024.10.22
18:08pm
/ 黃清龍

所謂中華民國光復台灣,或中華國擁有台灣的主權,在國際法上其實都有其爭議。當然,就像賴總統說的,中華民國已經在台澎金馬落地生根75年,這些問題現在沒必要再多提⋯⋯

 

再過兩天就是「臺灣光復節」。



 

有評論者主張,明年是中華民國台灣光復八十周年,也是對中華民國日抗戰勝利八十周年,又是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逝世一百周年及一六○歲冥誕。由於「孫中山辛亥革命楬櫫的政治理想,是兩岸共同的追求;中華民國光復台灣,則是兩岸最基本也最重大堅實的政治聯結」,因此中共應當接受「中華民國抗戰勝利/中華民國光復台灣/中華民國治理台灣」的史實與事實,給中華民國一條出路。同時,已經向「中華民國靠攏」的賴清德總統,也應藉著強調「中華民國光復台灣」,來為他的「中華民國論述」進行修補及復健,這是化解兩岸僵局的唯一路徑。

 

該作者認為,中共與賴清德只要共同定錨在中華民國光復台灣,有中華民國就有兩岸和平發展,一片苦心可謂溢於言表。但且不說要中共改變其「中華民國滅亡論」,難如登天,即使要賴清德說出「中華民國光復台灣」,恐怕都會有所困難。原因是這與歷史事實存在不小的落差。

 

「1945年,台灣回到中華民國的懷抱,1949年,中華民國投入台灣的懷抱」

 

二次大戰期間,盟軍曾經發表兩次有關台灣地位的重要宣言,包括1943年12月發表的「開羅宣言」及1945年7月發表的「波茨坦宣言」,二者都是體制內歷史教學說明戰後台灣地位歸屬問題的「標準答案」,也是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正當性論述的基礎。

 

根據學者薛化元在「舊金山合約、台北合約與台灣歸屬」專文指出,所謂的「開羅宣言」,是類似一般「聲明」(statement)的性質,檔案的標題也有「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的字眼。而「波茨坦宣言」則在標題中明示其「公吿」(proclamation)的意涵,二者都不具備條約的性質,不能提供戰後台灣、澎湖地位歸屬的國際法效力。更重要的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都沒有當事國日本的參與。

 

但由於國民政府在開羅會議中取得美國總統羅斯福的支持,可在日本投降後取得台灣及澎湖,便以戰後將接收台灣為由,於次年4月17日,在中央設計局內設立由陳儀擔任主任委員的台灣調查委員會,進行接收台灣的準備工作。  

 

陳儀接收台灣,最原始的依據是聯合國(聯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接受日本投降之後,發布的第一號命令。據此,1945年9月9日,日本帝國由岡村寧次大將向聯合國中國戰區統帥蔣介石委員長的代表何應欽投降。

 

但在降書中明白指出,此一投降行動係根據聯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展現了根據降書所進行的接收,具有濃厚的軍事行動色彩。而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派員接收中國的日本佔領區(但不含東三省)、台灣及北緯16度以北的越南,並不意味著即因此擁有台灣及北緯16度以北的越南主權,此點與蘇聯接收中國東北的性質相似。

 

至於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受降典禮在台北市中山堂擧行,在現實上,台灣從此歸中華民國國內法統治,卻未必意味著中華民國從此擁有台灣主權。

 

薛化元指出,1946年1月20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根據1月12日行政院的命令,公吿台灣省省民自1945年10月25日以後回復中國國籍。國民政府進行此一國籍的宣吿之後,曾引起英國、美國等國的反對。英國更直接指出,台灣的主權還沒有根據條約做正式移轉,反對國民政府此一措施。時任外交部長的王世杰更為此與台籍民意代表黃國書有書信討論,而蔣介石對此也有所認識。

 

中華民國已經在台澎金馬落地生根75年

 

1949年1月國共內戰進入尾聲、於蔣介石第三次下野前,陳誠就任台灣省主席,對外宣稱「台灣是剿共最後的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蔣介石特別以中華民國總統的身分,連續發電報指示陳誠治台的方針,特別批評前述陳誠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要求陳誠改正,陳誠並將蔣介石的指示記入日記。

 

韓戰爆發後,美國總統杜魯門於6月27日下令美軍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遏止中共政權對台灣的任何攻擊,並且要求中華民國政府不要攻擊中國大陸,使台灣海峽中立化。杜魯門為了建立其軍事介入的正當性,他以國際法為依據,明白「台灣將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的安全回復,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之後,或者聯合國有所決定之後,才能確定」。

 

薛化元指出,相較於之前聯軍主要領袖針對日本投降後處理的主張、聲明或是公吿,乃至於日本投降後的軍事接收、統治,「舊金山和約」才是國際法上眞正的處理定論。

 

在「舊金山和約」中,明白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該和約中亦規定日本必須與其他未參與和會的國家簽署和平條約,其指涉的對象當然包括中國在內,因此便牽涉到日本認定誰能代表中國的問題。

 

由於中華民國是否能夠代表中國,遭到部份國家的質疑,以致無法參加舊金山和會,最後在美國斡旋下,於1952年與日本簽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有些學者認為根據此一和約的內容,日本政府正式承認了台灣歸屬於中華民國,不過薛化元認為,此一論點與國際法或是當時簽約雙方的認知,都有出入。

 

首先,當時的中華民國外交部向立法院說明,無論「舊金山和約」或「台北和約」,在「法律上」均沒有規定台灣、澎湖的歸屬。

 

而日本方面在談判過程中,在中華民國政府提出的草案「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之後加上「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刻意將「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與「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加以區隔。

 

而且,日本國會在審查和約的過程中,外務省亞洲局長倭島英二直接說明,有關領土歸屬和原屬日本國籍的台灣籍人民的國籍問題,在和約中都沒有做最後的決定。

 

因此,「台北和約」的生效,雖代表著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際法上戰爭的終結。不過,台灣的定位問題,並沒有透過條約簽訂或是聯合國憲章得到國際法的最終處理。

 

綜上,所謂中華民國光復台灣,或中華國擁有台灣的主權,在國際法上其實都有其爭議。當然,就像賴總統說的,中華民國已經在台澎金馬落地生根75年,這些問題現在沒必要再多提。

 

但若論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民間流傳的說法:「1945年,台灣回到中華民國的懷抱,1949年,中華民國投入台灣的懷抱」,恐怕還更加貼近史實與事實。

 

 

示意圖製作:放言視覺設計部 傅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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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清龍
獨立媒體人、台北市信民兩岸研究協會理事長;曾任聯合報國會記者、首都早報政治祖主任、自立晚報政經組主任、自立早報採訪主任、中時晚報總主筆、總編輯、中國時報採訪主任、總編輯、副社長、發行人、旺報社長兼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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