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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 8大項金融商品可投資

2019.07.25
21:58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25日電)金管會今天公布,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國內有價證券額度以匯回稅後資金的25%為限,投資範圍包括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等8大項、另外,個人投資保險商品額度也不得超過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草案明定投資的額度,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額度以匯回稅後資金的25%計算,範圍包括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投信基金、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等國內有價證券,並得以避險目的買賣上市(櫃)認售權證及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另外,個人投資國內保障型及高齡化的保險商品額度也不得超過匯回稅後資金的3%。


再者,從事投資的方式,證期局表示,必須採信託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方式,其中信託方式應為單獨管理運用的金錢信託,且以自益信託為限。


對於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及保險商品的限制也明定,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的10%、投資單一公司的股票及債券不得超過20%等。第二,明定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ETF或ETN。第三,明定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標的,且國內保險商品不得辦理保單借款。


至於屆滿年限分年取回,證期局表示,金融投資的資金,應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日起算,屆滿5年、6年分別得取回1/3,屆滿7年得全部取回。(編輯:鄭雪文)1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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