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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散播災害假消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

2019.03.13
15:40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3日電)為打擊假消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明知為災害不實訊息卻仍散播,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但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3日電)為打擊假消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明知為災害不實訊息卻仍散播,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但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


為防治假消息,行政院去年底通過7項修正草案,包括災害防救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糧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廣播電視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等,都列為立法院本會期最優先法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明知災害不實訊息,卻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者,可處新台幣3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現行法的災害分類中,化學災害定義限縮在「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無法將複合性災害及多樣性化學災害納入,因此建議修正為「危害性化學品」。經協商後,朝野達成共識,修正為「造成危害之化學品物質災害」。


初審通過條文也新增,若民間運用閒置空間或建置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或對實施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有傑出貢獻的機構、團體或個人,及民眾主動加入防救災的志工等,政府應予以獎勵。(編輯:趙蔚蘭)1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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