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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注意!租對「房客」領補貼 綜合所得稅享有最高一萬元免稅優惠!

2020.06.18
11:05am
/ 放言編輯部 原萱容

今年報稅季因受到武漢肺炎的影響,財政部將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與繳納期間延長到 6月30日,也多了時間讓民眾可以好好計算如何節稅。

內政部營建署就提醒有房屋正在出租的房東們,現在有「公益出租人」稅賦優惠政策。只要房東們將房屋出租給「租金補貼」的租客,成為「公益出租人」後,房東們可享房屋稅、綜合所得稅及地價稅三大優惠。其中綜合所得稅優惠,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可享有最高一萬元之免稅優惠。

 

 



鼓勵成為「公益出租人」  享報稅小確幸

 

為鼓勵房東多多出租給弱勢民眾,創造友善租屋的環境,內政部營建署自2017年開始推動各「公益出租人」政策。根據內政部公告,《住宅法》於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住宅所有權人出租房屋給租金補貼的租客,即可獲得「公益出租人」的資格,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3項稅賦優惠。

 

其中 綜合所得稅優惠是依據《住宅法》第15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則可免納入綜合所得稅。

 

至於免納綜合所得稅的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而 106 年修正住宅法,目前實施年限到 111年1月12日,110 年 6 月後會再向行政院確認是否延長 5 年。



綜合所得稅免稅優惠 申請時要注意

 

而如此好康的稅賦優惠,在報稅時也要多多注意,像是適用綜合所得稅優惠的房東,只限定為「自然人」,而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則是「自然人或法人」皆可。因此,只有「個人」的房東能申請綜合所得稅優惠,而若是公司企業則無法享有。

 

此外,綜合所得稅優惠的租客必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與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的租客「僅需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不同。因為房客可能因為租金補貼名額限制關係, 雖然符合資格,但排序分數較低未列入名額內,或是最低分同分時未抽中而未獲得租金補貼。

 

另外,綜合所得稅優惠期間是「出租期間」並非房屋稅及地價稅的「有效期間」。舉例如下:甲方為住宅所有權人,並將住宅出租給乙方,租賃期間為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乙方於 107 年 7 至 8 月間申請「租金補貼」且於 107 年 12 月底獲得核定,則甲方在 108 年 5 月申報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甲方於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間皆出租予乙方,故甲方 107 年全年度皆可適用綜合所得稅減免規定。至於 108 年若乙方仍持續領有租金補貼,甲方亦可持續適用綜合所得稅減免規定。

 

 

唯有申請綜合所得稅 需要房東們動動手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公告,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原則上只要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通過,而租金補貼單位會直接通報稅捐單位,房東不必再提出申請,稅捐單位可直接改課優惠稅率。但綜合所得稅部分因為是每年 5 月需要主動申報租金收入,房東需表明自己是符合《住宅法》第 15 條身分的房東。表明方式如下:

 

(一) 網路申報:在申報時所得種類勾選租賃所得,且所得格式勾選為符合《住宅法》第 15 條者,才能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 1 萬元之免稅優惠。申報結束後,稽徵機關會再比對本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清冊。

 

(二) 臨櫃申報:因稽徵機關人員並非每人皆有權限查詢本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清冊,故建議可攜帶租賃契約及承租人之租金補貼核定函,以備稽徵機關人員查驗,減少後續退補稅問題。 

 

相關查詢可至:http://pip.moi.gov.tw/V3/B/SCRB040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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