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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在台灣是黑數 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用刑求辦蘇炳坤難道不用刑求辦其他?

2018.08.10
21:00pm
/ 放言編輯部 資深編輯 黨一馨

如果「刑求」是造成冤案的原因之一,民國75年新竹分局用刑求辦蘇炳坤,難道它不會用刑求去辦其他的重大案件?陳雨凡提到去年司改國是會議有討論怎麼阻止冤案發生,「那時我們有一些共識希望建立一個像是英國挪威刑案檢視的機制獨立於法院系統外,但官方好像不是很有意願做。我覺得這件事情真的是官方要投注資源來做,才能從制度中修正錯誤,避免再犯同樣的錯。」陳雨凡說。

 

文 /放言編輯部資深編輯 黨一馨

 

全聯的廣告被下架,反激起更多對於台灣歷史及轉型正義的討論,今年的8月8日,也是台灣轉型正義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台灣高等法院當日宣判蘇炳坤無罪,是台灣首宗特赦後宣告無罪的案例,蘇炳坤含冤32年來真正得到自由。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接受《放言》採訪時提到「冤案」在台灣始終是個黑數,無正式的官方統計,亦從未系統性的分析冤案成因以減少錯誤,「民間願意做,但官方好像不是很有意願。」

 



 

民國75年3月,新竹金瑞珍銀樓發生搶案,老闆被砍,主嫌郭中雄落網後供稱蘇炳坤是共犯,民國76年判蘇炳坤15年徒刑,蘇即開始逃亡生涯,一邊聲請非常上訴和再審尋求翻案,一邊四處陳情申冤。其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共為蘇炳坤提起四次非常上訴,但均遭最高法院駁回。

 

後蘇炳坤遭逮捕,直至民國89年國際人權日,總統陳水扁宣布特赦。特赦之前,蘇案在司法上「沒有獲得任何救濟」,期間冤屈亦無法得到賠償。8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蘇炳坤無罪,蘇表示「無法說出開心」,哽咽表達:「我本來就無罪啊!」。蘇炳坤已經快70歲,這樣的平反似乎,來得太晚。

 

(圖片:蘇炳坤已經快70歲,這樣的平反似乎來得太晚。)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接受《放言》採訪表示:「當年蘇來找司改會的時候,我們最多幫他做到的就是非常上訴跟再審,可是那時候其實都沒有真正的成功。這幾年當蘇要再平反,最主要是《冤獄平反協會》在協助蘇,大家一棒接一棒。」

 

在台灣冤案沒有系統性的回顧、檢討

 

陳雨凡表示,冤案在台灣是一個黑數,從來沒有一個官方研究具體統計冤案數字是多少,也從未系統性的分析歸納冤案成因,「如果『刑求』是造成冤案的原因之一,民國75年這個新竹分局用刑求辦蘇炳坤,難道它不會用刑求去辦其他的重大案件嗎?當時警方承受了很多破案壓力那種文化下,當時檢察官警方送什麼來我就照單全收的文化下,會不會有沒有別的冤案?一定有,可是我們從來沒有系統性的回去檢討。」

 

(圖片:救援團體一棒接一棒的努力,蘇炳坤終獲真正自由。)

 

光是敲再審的門就很困難

 

又現行司法制度還沒有設計到可以「糾錯」,往往是當事人不斷申冤,運氣好才會發現錯誤。至於發現錯誤之後,光是去敲「再審」的門其實也是非常困難,以蘇案為例,蘇提起四次非常上訴,但均遭最高法院駁回。

 

再審於2015年有進行一次修法,稍微打開限制的門,陳表示,修法前刑事再審的要件非常嚴格,再加上當時最高法院自己創設了一些法條所沒有的要件,例如在修法前,假設有一個性侵害的案件在判決時並沒有做DNA的鑑定,那判決確定後有了現代的技術可以做DNA鑑定,足資證明被告可能清白。但就算有這個新的DNA鑑定結果,依照以前舊的刑事訴訟法再審它還是「有可能不被」採用,最高法院會表示一定要法官寫判決的時候就已經存在的證據才能使用。

 

「即便我們知道這個人是被冤枉的,但是因為法律上他沒有辦法再審,所以後來就修了這個再審。讓限制這個門可以開得更大。」陳雨凡說。「但很遺憾,依照統計數字,再審修法前和在審修法後『一年內,根據法務部去年司改國是會議提供的資料,重啟再審的比例都是差不多,大概只有1%』(修法前1.11%,修法後一年1.17%)。修法並沒有讓需要平反的案件有一個比較大的被再審的可能性。」

 

陳分析:第一,要取得足資證明清白的證據本身就很困難;再者,假設法官同意重新開啟再審,這個案子還是原法官繼續審理,很多法官會覺得很麻煩,冤案都是陳年的、卷宗都非常的厚;第三,如果認為這個案件需要重啟再審,表示以前的人錯了,同儕的氛圍下需要很大的勇氣。

 

「國外有些做法是讓另一組法官審理這個案件有沒有問題,然後再由別的法官繼續調查,從程序上把它分開。」陳舉德國為例,再審的效率很高,面對冤案非常願意去開啟救濟的門。「一旦發現有疑點應該是要很積極,但是台灣的再審比較是一種諸多的限制,文化上心態上整個氛圍不太積極。」陳雨凡說。

 

陳進而解釋,要不要開啟再審有時候甚至不會開庭就是看書面,「看卷宗其實有時候看不太出來,你其實還是需要一個法定的讓雙方,被告或是檢察官來辯論為什麼這個案件可疑。」簡言之,再審的制度設計就讓「再審」這件事的可能性非常低。

 

司改民間願意做 但官方好像不是很有意願

 

陳雨凡提到,去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有討論到怎麼阻止冤案的發生,「那時我們有一些共識希望建立一個像是英國挪威刑案檢視的機制獨立於法院系統外,它的功能就是先幫法院篩選當事人究竟是胡亂喊冤還是真的可疑,也就是一個獨立於司法系統外檢查審視的機制,但官方好像不是很有意願做。」

 

陳認為美國的冤案救援是有「系統性」的,也認為只有去分析冤案的成因,才有辦法系統性的救濟,「其實可以系統性的從容易造成冤案的錯誤上面去救濟既有的冤案,例如假若因為測謊問題在過往容易造成冤案,我們就先從因測謊被宣判有罪的案件檢視。」、「但是一直都是民間在做,官方從來沒有系統性的在做。民間做很困難,因為我們資源很有限,我覺得這件事情真的是官方要投注資源來做,才能從制度中修正錯誤,避免再犯同樣的錯。」

 

修法是持續努力的歷程,陳雨凡則相信司法文化可以更即刻性的改變,「現在一些冤案救援可以成功,也都是因為一些法官自己願意去調查,例如鄭性澤案也是檢察官自己出來要求再審,司法人員看到當年的錯誤,願意在這個時候挺身而出,每個檢察官、法官其實可以在現有權力下去做冤案救濟的工作,這些司法人員是非常有勇氣的。

 

司改會草創時期蘇炳坤便前去申訴,當時這宗案子的疑點曾獲詹文凱、羅秉成律師整理如下:(摘錄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數位典藏檢索系統-無罪的罪人-蘇炳坤)

 

1.判決書上載明行為人是從隔壁四樓的翻越到五樓的窗戶進入,然而隔壁並沒有四樓的房子,而只有三樓的房子。關於這點,再審的理由寫的很奇怪,表示「也許他的身手很好」,還說「我們又沒有現場去勘驗,怎麼知道那裡是只有三樓還是四樓的房子」。

 

2.被害人曾到警察局報案,聲稱歹徒有兩人,身高差不多,167~168公分、一胖一瘦。事實上,兩個嫌犯一個高達170公分,一個150幾,一個胖一個瘦但身高是一高一矮。判決理由表示:一胖一瘦符合,但因當時是夜間,被害人可能看不清楚,記憶也可能出錯。

 

3.當時檢察官有查到郭中雄去當舖裡典當的贓物,就持此物問金瑞珍銀樓的夫婦是否為被搶的那批金飾,剛開始這對夫妻說是,後來說不是。

 

對於犯行蘇炳坤始終否認,歷次檢察官偵訊、法院審理時,未訊問、調查蘇是否有遭逼供,蘇說詞與郭中雄相同,都說遭警察用鐵棍夾雙腿、灌水、腳踢腰部刑求。

 

8日判決當日高院認為,刑罰可拘束人身自由,將人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犯罪偵查人員可以大膽假設,但應小心求證,任何與假說矛盾的資訊都應仔細檢視,忌諱依賴直覺與成見,輕率地將自己的有限經驗,作為犯罪追訴的「金科玉律」,甚至為追求績效,動輒扭曲事實真相、尋找替罪羔羊式的「破案」、「結案」。

 

(圖片來源:司改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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