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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兩岸同婚擬比照陸配制 行政配套待研議

2019.05.09
20:33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繆宗翰台北9日電)同婚專法下周將逐條協商並在立法院會表決。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今天表示,目前研擬讓兩岸同志伴侶依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在台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但行政配套尚待研議。


同婚立法524期限逼近,立法院長蘇嘉全上午主持朝野協商後裁示,14日逐條協商、17日院會表決處理。大陸委員會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記者隨即提問,政府將如何處理兩岸同婚。


邱垂正表示,同婚專法通過後,原則上兩岸同性伴侶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在台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且有關配偶及夫妻關係所生的相關規定都可準用。至於後續如何申請來台及面談等程序,相關行政配套尚需各機關研議。


陸委會法政處長蔡志儒會後則向記者進一步說明,行政院版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包含準用民法總則、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規定。因此,只要未來通過的專法囊括上述內容,兩岸同婚即可準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比照陸配制。


依照現行陸配制度,台灣民眾必須先赴陸辦理結婚,領取結婚證明後,回台透過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接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辦陸配來台「團聚」,通過訪談、取得「團聚證」,雙方才能在台登記結婚。


蔡志儒則表示,兩岸條例第52條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目前中國大陸並未通過同婚,兩岸同婚若要成立,就必須在台灣成立同性婚姻關係。


然而,境外人士在台登記結婚必須出示「單身證明」,中國大陸人士所持的單身證明,都必須經由海基會驗證,但由於目前尚未開放大陸人民以「辦理結婚」事由來台,驗證時都會加註「不得作為結婚用途」。


對此,蔡志儒表示,待同婚專法通過後,各機關會研議申請來台及面談等相關行政配套。


另外,關於台港澳同婚,蔡志儒表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港澳人士來台結婚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而該法第46條則規定,「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即必須符合雙方法律規範,婚姻才可成立。


換句話說,目前香港、澳門並未開放同性婚姻,除非台人的港澳同性伴侶具有其他已通過同婚國家的國籍,否則即使專法通過,台人與港澳同性伴侶仍無法在台登記。(編輯:邱國強)1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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