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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租稅協定免雙重課稅 企業卻常犯兩大錯誤

2019.05.09
21:35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9日電)台日租稅協定生效兩年多,安侯建業(KPMG)觀察,實務上,忘記事先申請稅負減免、混淆營業利潤及權利金所得性質,為兩大常見錯誤,提醒企業多加留意。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彩凰說,台日租稅協定2017年1月1日生效,其中避免雙重課稅的機制,使不少在台日商得以降低營運稅負.不過也提醒,實務上企業似乎常犯兩大類錯誤,以致影響協定效益。


第一類常犯錯誤是忘記事先提出減免稅申請。正確做法是,日商在台營業利潤想適用租稅協定免稅,必須先向台灣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如果在取得核准前,給付人就將款項付給日商,那在給付時得先扣繳20%稅款,待取得核准後再申請退稅。


過去曾發生,有些給付人誤以為日商免申請就可適用租稅協定免稅,導致在給付時未依規定扣繳20%,即使日商事後已取得免稅核准,但給付人還是會因未盡扣繳義務而被按次處罰。


第二類常犯錯誤是所得性質的認定。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經理周有志說,根據台日租稅協定規定,「權利金」的定義為因使用或有權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配方等所給付的金額,而「營業利潤」是指企業從事營業所賺得的利潤,混淆兩者將導致稅負差異。


根據租稅協定,如果屬於營業利潤則可以免稅,但權利金所得則要按上限稅率10%扣繳。實務上就有在台日商就資訊系統技術費用,向國稅局申請營業利潤免稅,但主管機關核定時,判定該筆費用性質更接近權利金,最終還是只能獲得部分核准,無法整筆都視為營業利潤免稅。


建議企業想利用租稅協定前,可先就自身情形與相關專家討論,例如釐清所得性質、了解當地規定等,並提前準備完整證明單據或文件,以利在主管機關有疑義時能立即提出完整說明,降低適用上的不確定性。(編輯:林孟汝)1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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