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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致死刑責加重 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2019.05.10
13:08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關於加重虐童刑責部分,凌虐18歲以下兒童或少年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明定「凌虐」定義。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刑法第286條(有關虐童)條文為,「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增訂凌虐定義為,「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編輯:蘇龍麒)1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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