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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聲請國會擴權案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裁准!指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對民主憲政運作有重大損害」

2024.07.19
16:08p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憲法法庭說,於此情形下,總統一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忍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義務的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

 

立院日前通過國會擴權法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接續聲請釋憲和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19)日公布結果,就總統聽取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刑法藐視國會罪做暫時處分,並詳細寫下裁定理由。

 



憲法法庭今日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刑法」第141條之1等規定,於今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總統賴清德(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及監察院(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分別就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部分,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同時聲請暫時處分,暫時停止適用上開法律規定。

 

憲法法庭收受上開聲請案後,為調查暫時處分的必要性及其範圍,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等規定,於7月10日下午公開行準備程序,通知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到庭陳述意見並為必要之調查。

 

憲法法庭說,經斟酌聲請意旨及指定相關機關的言詞及書面陳述內容,憲法法庭於今日就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作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並依法對外公告。

 

本裁定主文如下:「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另外,6月24日修正公布前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其餘暫時處分的聲請駁回。

 

憲法法庭也公布詳細暫時適用的條文,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表示,本規定為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逕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其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之口頭或書面提問,產生規定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憲法法庭說,於此情形下,總統一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忍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義務的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的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法庭表示,鑑於總統於立法院集會期間,客觀上均有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可能,而上開重大損害係肇因於本條文之適用,是為避免其發生,自有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之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說,又暫停本條文之適用,除可避免上開憲政疑義與衝突外,亦可維護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總統與立法院各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憲法上職權的機會。

 

除了國情報告外,憲法法庭也寫下「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刑法「藐視國會罪」的暫時處分理由。

 

 

圖片來源:憲法法庭、賴清德臉書、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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