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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焰飛芒】為高虹安誣告案喊冤,才是天大的錯誤

2024.08.29
17:22pm
/ 孫瑋芒

高虹安誣告案是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判決書全文吸引民眾下載閱讀,成為一次很好的法治教育。

 

高虹安誣告案一審宣判後,旅美學者、美國維吉尼亞大學哲學博士黎蝸藤8月23日在網媒發表〈高虹安「誣告」罪成是天大的冤獄〉一文,以聳動的標題、夾帶不少感情字眼反對這個判決,包括「成功入罪令人吃驚」「十足的冤案」「這天理何在?」「驚人的錯誤」。



8月27日,黎蝸藤又發表〈再論高虹安「誣告」案乃天大冤案〉一文,自稱此文是看了判決書全文後,「進一步澄清法官和大V的謬誤」。

 

此文對法官做出強烈人身攻擊,示範了情感用事的結果:有把日期弄錯、有鍵誤,四次把「判決書」(裁判書的一種)稱做「裁決書」,顯示作者對台灣法律的陌生。台灣民眾熟知的「裁決書」,是地方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對民眾所做成的行政處分。

 

●對《著作權法》一知半解、錯誤解釋

 

黎蝸藤的〈再論〉一文最荒誕之處,是他對《著作權法》的一知半解。

 

他主張「高虹安對論文並非『完全沒有著作權』」,聲稱查台灣《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但在本案資策會期刊論文上,「高虹安完全享有這三種權利」:

 

「第一,高虹安投稿,才刊登發表,這就是『公開發表權』。沒有高同意,資策會不能發表。第二,高虹安在論文中署名,這就是『姓名表示權』。資策會不能把高虹安的名字抹去,直接打資策會的名義。第三,沒有高虹安的同意,不能修改這篇論文,這就是『禁止不當修改權』。就算資策會也不能擅自修改文章的內容。」

 

事實完全相反。完全享有著作人格權的,是資策會,不是高虹安。

 

《著作權法》允許雇用他人、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契約約定以雇用人∕出資人為著作人。(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 項)。

 

北院判決書交代得很清楚:本案期刊論文之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屬資策會所有,有資策會111(2022)年11月21日資法字第1110002808號函為證,也有高虹安與資策會之《員工服務合約》第6條第2項附卷可憑。

 

●簽署《著作權讓與同意書》是職場慣例

 

實務方面,我在本世紀三度轉換服務的媒體,辦理員工報到手續時,都和公司簽了《著作權讓與同意書》。我擔任組建新團隊的主管後,也從新進同仁收回簽了字的這份《同意書》。它的大略內容是:員工任職期間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都歸屬公司。

 

也就是說,我受雇為公司產出的文字、圖像等著作,未經公司同意,我不可以收錄到我的著作中、不可以發表到其他媒體。我不可以向公司主張我的著作人格權,公司可在官方網頁、資料庫、合作通路等發表我的「職務上之著作」;發表時可以公司署名、可任意增刪。即使我離職後,也是如此。

 

如果沒有著作人格權的讓與,通訊社署名的新聞、法人署名作者的出版物,都會有侵害員工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高虹安有博士學歷,不乏撰寫論文經驗,明知自己和資策會簽了約,本案期刊論文著作權是資策會的,卻大量複製到自己的博論中,又沒有註明出處。她的博論有兩筆參考資料是她身為共同作者的文章,她列為參考文獻並揭櫫出處,卻未將本案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獻中,判決書認定她實因「抄襲幅度過大」怕被發現,刻意而為。

 

證據顯示她自知抄襲,她針對翁達瑞批評她抄襲等語提告加重誹謗,這就構成誣告了。

 

●B版博論引發法律問題

 

黎蝸藤說「高虹安在2022年8月22日提告誹謗」,他把日期搞錯了。判決書第二頁就指出,高虹安「於111(2022)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

 

根據判決書,高虹安在2022年8月10日在博論增補了對資策會致謝詞,那是提告前的16天。高虹安不拿翁達瑞據以批評她的A版博論提告,卻拿B版博論作為證據提告,有使翁達瑞對高虹安的批評(包括未引註資策會論文、刻意隱瞞抄襲行為)陷入不符事實而受刑事處分的風險。這就符合了《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構成要件:「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2022年9月17日,高虹安又將本案期刊論文增列至博論參考文獻中。她提告誹謗後還去修改博論,說她有誣告的直接故意,並不冤。

 

黎蝸藤說B版博論的修改經過辛辛那提校方允許,是學術界慣例。把博論補上致謝詞,再拿去控告批評抄襲者誹謗,可不是一般學校所允許。高虹安2022年9月17日對博論二度修改,若是經校方協助,換做台灣的大學,校方人員有觸犯《刑法》165條滅證罪之虞。

 

高虹安若要自證清白,博論被翁達瑞批評後就應自行保全證據,不作任何更動。自作聰明修改,動機反而被法官所洞悉。

 

●辛辛那提大學教職員來函,改變不了事實

 

黎蝸藤引述辛辛那提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學術倫理)副研究長Jane Strasser博士2022年8月22日的電郵、工程與應用科學學院院長John W. Weidner博士於2022年10月20日信函,批評合議庭法官不予採信,是干預學術自由、管到美國學校的內部事務,「真是傲慢之至」。

 

高虹安欲脫罪,有兩種方式:證明她抄襲的事實改變了,或是證明她對自己抄襲的認知改變了。

 

本案資策會期刊論文大篇幅、幾乎所有文字一字不漏被引用到高虹安的博論中,翁達瑞在自訴狀提出證據,高虹安自己也向法官認了,只能以「自我抄襲」辯護。

 

黎蝸藤堅持「只有大學或其他學術機構有資格定性抄襲」,那是就學術圈內而言。他可能不知道,我國設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智慧民刑事案件,包括抄襲的認定。本案是法律案件,何況,擁有技術專家和法務專家和的資策會,證明了高虹安大篇幅抄襲的期刊論文著作權完全屬於資策會。

 

辛辛那提大學這兩名教職員的來信,無法改變高虹安抄襲的事實,高虹安方面只能以來信改變了「高虹安有抄襲」的認知來辯護。

 

Jane Strasser博士在她提告前四天的來信,除了權威性不足,法官認為無足以作為高虹安改變認知的合理依據,否則她會把她涉抄襲而未被揭露的另一篇資策會期刊論文增補到博論中。這個推論,相當合理。

 

至於John W. Weidner博士的來信,已在高虹安提告將近兩個月後,無法作為她改變對抄襲認知的證據。

 

簡要列出高虹安控翁達瑞加重誹謗的時序,可看出高虹安的算計。

 

●2021-09-23:翁達瑞發表〈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

●2021-10-18:翁達瑞發表〈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

●2022-07-11:民眾黨宣布提名高虹安參選新竹市長

●2022-07-22:翁達瑞發表〈高虹安退出政壇吧!〉

●2022-08-10:高虹安在博論增補對資策會致謝詞

●2022-08-22:Jane Strasser博士發信挺高虹安的博論

●2022-08-26:高虹安狀告翁達瑞加重誹謗

●2022-09-17:高虹安將本案期刊論文增列至博論參考文獻

●2022-10-20:John W. Weidner博士發信挺高虹安的博論

●2023-03-23:北檢對翁達瑞做出不起訴處分

 

高虹安誣告案開預備庭時,我曾經到庭旁聽,得到深刻印象是:高虹安的律師已經盡力了,採取低姿態訴訟策略,強調她減縮了告訴範圍,對證據效力沒有多做爭執。本案判決書全文公布後,高虹安支持者也只能像黎蝸藤這樣,以浮誇的文字為她強辯。

 

高虹安誣告案是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判決書全文吸引民眾下載閱讀,成為一次很好的法治教育。

 

 

示意圖製作:放言視覺設計部  傅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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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瑋芒
自由作家、攝影人,出版有長篇小說、短篇小說集、散文集。曾擔任美國《讀者文摘》特約作家、報社編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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