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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足法律、國安漏洞!綠委提修「兩岸條例」中國籍人士任公職須提「喪失原國籍證明」

2024.11.11
15:16p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國籍法」第20條對我國民任公職均要求單一國籍,然現行條文僅規定中國人民只需在台設有「戶籍」滿十年即可任台灣公職人員,未要求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

 

民眾黨兩年條款若生效,排名第15名的中配李貞秀將有機會成為立委,陸委會、內政部引據「國籍法」第20條表示,李貞秀需放棄中國國籍。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沈伯洋、林楚茵等人也提出修正「兩岸條例」,明定中國籍人士在台設有戶籍滿十年,還需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才能參選,補足法律、國安漏洞。

 



對於擔任公職須放棄中國國籍一事,李貞秀嘆道,要她提一個依中華民國憲法不承認的「國家」國籍放棄證明,邏輯上就不合理,「除非民進黨完成修憲承認共產黨政權」,否則陸委會根本沒存在的必要。

 

對此,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日前表示,根據「國籍法」第20條,擔任公職人員必須放棄他國國籍、任何國家都ㄧ樣,「不管這個國家是不是我們中華民國有承認的與否,都必須放棄當初原國籍,只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邱垂正表示,公職人員與國家有緊密的忠誠與信任關係,不允許公職人員兼任其他要職或對其他國家效忠,因此擔任公職必須放棄原國籍,也就是放棄非中華民國的國籍。

 

至於如果李貞秀在遇到國籍放棄困難時,邱垂正建議,可向內政部尋求協助,並請李尊重現行法規,「台灣是法治國家,一切依法行政。」

 

「國籍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有關國民擬擔任公職相關規定,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此規定是為確保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

 

內政部重申,為避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情事發生,已於民國98年3月30日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簡言之,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國籍,均應放棄。

 

不過,鑑於「國籍法」第20條對我國民任公職均要求單一國籍,然現行條文僅規定中國人民只需在台設有「戶籍」滿十年即可任台灣公職人員,未要求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讓「國籍法」恐遭架空;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沈伯洋、林楚茵等人,共同提出兩岸條例第廿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和港澳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兩岸條例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內容,中國人經許可進入台灣者,非在台灣設有「戶籍」滿十年,並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及組織政黨。

 

另外,非在台灣設有「戶籍」滿20年,並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不得擔任情報機關人員或國防機關志願役軍士官兵、義務役軍士官,以及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香港及澳門居民非在台灣設有戶籍滿十年,並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第四條第三項之港澳居民,非在台灣設有戶籍滿一年,並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沈伯洋表示,該提案是要將漏洞補起來,例如北韓人民不可能在南韓擔任公職人員,這在敵對關係國家不可能發生,但在台灣什麼事都可能發生,修法只是要求放棄原國籍,對我國負忠誠義務。

 

沈伯洋並說,香港情況跟中國一樣,若不修法會形成破口,一樣要放棄原國籍,否則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林楚茵則說,雖不是所有中配都帶著政治任務來台,但上次民眾黨的徐春鶯事件讓外界有所警覺,更應該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中國人有意在台灣擔任公職,應該放棄中國國籍。

 

 

圖片來源:民視新聞、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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