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府重申未依畜牧法第5條第3款規定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處理廢污或委託代處理廢污,或經檢查其畜禽廢污處理設備未符合畜牧法所定標準,將依畜牧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依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後續如經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將廢止及註銷其畜牧場登記證。
針對屏東縣枋寮鄉樂樂等5間養雞場,縣府22日下午收到鄉公所所送初審公文,旋即於23日下午指派府內農業、城鄉、環保、水利及警察等相關單位立即前往樂樂等養雞場進行複審會勘,就枋寮鄉公所初審結果進行複查。初步勘查該等養雞場已有共用圍籬牆等行為,達應合併計算飼養規模,將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要求業者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及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環保法規予以裁罰。
縣府自106年起已10度函請枋寮鄉公所就該等場儘速進行初審,23日複審會勘將按照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項指示做進一步審查認定,將按照各項法規予以處置。
縣府重申會勘複查,該等場已有共用圍籬牆等行為,已達應合併計算飼養規模,就未依畜牧法第5條第3款規定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處理廢污或委託代處理廢污,或經檢查其畜禽廢污處理設備未符合畜牧法所定標準,將依畜牧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依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後續如經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將廢止及註銷其畜牧場登記證。
(圖片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