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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致死有故意事實 蔡碧仲:本來就可判死

2019.03.28
14:55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對於酒駕致死議題,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今天表示,如果大家一看就知道、法院能判斷,可以符合刑法第13條的故意情形,本來就可以判死刑,國際公約也沒有置喙的餘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對於酒駕致死議題,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今天表示,如果大家一看就知道、法院能判斷,可以符合刑法第13條的故意情形,本來就可以判死刑,國際公約也沒有置喙的餘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上午排審刑法185-3條條文修正草案,共有29案;朝野立委所提出的草案修法重點,包括加重酒駕刑度、酒駕致死最重可處死刑或再犯者最高可處死刑、提高罰金額度、刪除條文中「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等。


同一時間,行政院會今天上午通過攸關提高酒駕罰責的刑法修正草案,酒駕累犯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酒駕致人於死,若情節重大,有故意殺人事實,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最重可判死刑。未來將送立法院審議。


多名立委對於今天行政院會通過的版本,詢問蔡碧仲相關修法過程、有故意殺人事實最重可判處死刑的看法。


蔡碧仲說,法務部在2月27日把草案送行政院審議,裡面有最重可判處死刑的相關規定,行政院在3月11日、3月22日邀集相關部會與學者專家共同審議下,一些學者認為不符合罪刑比例原則也違反「兩公約」,而今天政院版出爐。


蔡碧仲指出,最近有一名檢察官偵辦酒駕案件時,認為被告的行為有故意殺人或未必故意殺人,因此起訴被告並具體求處死刑;「蘇院長(蘇貞昌)說這種行為等同殺人,跟我之前說形同殺人,都是一樣」。


蔡碧仲表示,也就是說,未來大家一看就知道、法院可以判斷,可以符合刑法第13條的故意情形,本來就可以判死刑,國際公約也沒有置喙的餘地,本來就有這個法定刑。


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編輯:林興盟)10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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