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強調,這是首例,「不准自辦就是相當大的處分。」
金管會今(14)日宣佈大同公司「不得再自行自辦股務」;並強調,這是首例也是相當大的處分,限該公司收到處分書後,兩個月內找到股務機構。
金管會表示,大同公司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
事發後,金管會指出,立刻請請集保結算所查核,查核結果發現前述行為已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第6條第2項規定。
依《證交法》第39條規定,金管會宣佈,對大同公司行糾正處分,「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行辦理股務事務的公開發行公司,在執行股務事務時,須保持中立並恪守相關法令規定。
針對該處分,金管會強調,這是首例,主要是大同公司股務缺失,「不准自辦就是相當大的處分。」
具體影響在於召開股東會前要回集保所,會提供股東名冊,大同還是可以拿的到,但在配合度上,像是不給選票這種事,「專業的股務機構不會配合,會依法處理相關事務。」
談到處分何時生效,金管會說,公司收到處分書後,但會給大同公司一段合理時間找股務機構,原則上是兩個月。
(記者陳依旻/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