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民調顯示有高達77.41%認為「法官判案的結果經常與社會多數人的想法不太一樣」;民間民調則有64.2%的受訪者「對法官的辦案沒信心」。
公平審判是民主法治制度的基石,人人都享有公平公正司法審判的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人人有權享受獨立無私之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公正無私(Impartiality)的審判是國家符合國際兩公約要求之訴訟權制度性保障的條件之一。
近日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陸續召開記者會與公聽會揭露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黃淑玲在審理案件時,未進行法官迴避導致案件無法獲得公平審判,損害司法公正性,傷害人民訴訟權利。
當初黃淑玲法官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時,參與了某個案的審判,在案件還未進行判決時,她就升任最高行政法院,而該個案後來上訴至最高法院時又遇到她審理該案,此時黃淑玲法官該迴避而未迴避。
喪失公平審判
另外,當這個案件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敗訴,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時,因最高行政法院採書面審理,沒有開庭,當當事人在收到判決書的時候,才知道承審法官又是黃淑玲時,此時已經沒有聲請黃淑玲法官應該要迴避的機會,導致個案當事人喪失公平審判的權利。
然而司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非但未做出處置,還發新聞稿加以袒護,最高行政法院的說法是說,黃淑玲法官並未參與原審事件裁判,所以沒有迴避問題,但事實上黃淑玲不但有案件的準備程序,還參加法庭言詞辯論的審理,不能說沒有參與裁判,就不算審理。而司法院的新聞稿實在不知所云,只能看到司法院以一句「並非事實」含糊帶過,對於此案法官迴避問題避重就輕,輕率處理,所謂官官相護亦不為過。
法官迴避制度乃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之1:「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政公約第14條之1所謂「公正無私」的內涵闡釋:「當判決的法官曾以其他身份參與過本案的其他司法程序或審理案件的法官有應該迴避之事由卻未迴避,被認定欠缺公正性」。
大法官第761號解釋,解釋理由闡述:「法官迴避制度目的有二:其一是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並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而要求法官避免因個人利害關係,與其職務之執行產生利益衝突;其二是要求法官避免因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行政程序之決定,可能產生預斷而失去訴訟救濟之意義。」
司法沉痾,人民對司法難信任
立法院這幾天開始表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到底是陪審制還是參審制?各黨主張各有不同,儘管司法院與民間團體的立場南轅北轍,但其各自做的民意調查其中一項「民眾都對法官判案不太有信心」,結果卻大致相同,司法院民調顯示有高達77.41%認為「法官判案的結果經常與社會多數人的想法不太一樣」;民間民調則有64.2%的受訪者「對法官的辦案沒信心」。
而根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調查,2019年3月的調查報告,有78.1%的民眾不相信法院法官可以公平公正審理與判決案件,2020年3月,有63.6%的民眾不相信法院法官可以公平公正審理與判決案件,整體而言大部分的民眾對法官公平審判是質疑的。
司法問題重重,沉痾之深,蔡英文總統在第一任就職演說,提到司法改革時受到熱烈掌聲的那一幕還歷歷在目,法官迴避問題只是司法不公的冰山一角,司法改革若未能回應人民的期待,將傷害台灣民主法治的基石,司法的角落裡永遠有遭受司法不公的含冤受害者。
(圖片來源:從迫害到平反-民主與人權之路特展youtube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