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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匯回 會計師:走一般法或專法可先評估

2019.04.12
11:01a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2日電)行政院會昨通過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草案,會計師表示,專法確實提供了台商另一條回家的路,但是否真能享有較低的稅率,以及能否接受被嚴格控管的條件,台商仍需做好評估。


鼓勵台商回台投資,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海外資金匯回台灣享優惠稅率8%到10%;但若未投資,須存在專戶5年,第6年起才可每年提領1/3。草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在法案通過後的兩年內匯回資金享有優惠稅率,第一年匯回稅率8%,第二年匯回10%;若實質投資特定產業,如5+2創新產業等,可退回一半已繳稅金,也就是稅率將再降至4%及5%。


對此,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專法是對匯回資金的「總額」課稅,但若按財政部今年初頒布的解釋令、走一般方式匯回,可主張匯回資金是否有屬原始投資的「成本」或「本金」、是否為逾核課期間的所得等,如果是就可扣除,意即按「所得」課稅。


她舉例,台商匯回新台幣1億元,若走專法於第一年匯回,並進行實體投資,可適用最低4%稅率,應納稅額即為400萬元。但如走一般法匯回,假設原投資成本為8000萬元並可提出相關證明,淨所得為2000萬元,且此台商沒有任何其他所得,課稅所得為2000萬元,減除670萬元的免稅額後,等於所得淨額為1330萬元,乘以20%稅率後,應納稅額為266萬元,反較專法稅負低。


此外,張芷表示,專法規定匯回資金其中70%必須進行實質投資,另外25%可進行金融投資、僅5%可自由運用,若匯回資金沒有立即投資的規劃,必須存放在專戶5年內不得動用,第6年起才能分3年分批提領,每年限額3分之1,即依專法匯回的資金會遭嚴格控管,走一般法匯回的資金則無此限制。


張芷說,由以上分析比較可知,專法確實提供了台商另一條回家的路,可鼓勵台商回台投資意願,但因各台商的資金運用情況不同,建議仍應審慎評估,再行決定資金要走那條適合的路。(編輯:黃國倫)10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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