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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一審遭判七年四個月!黃帝穎指「三大正向法律意義」:犯後毫無悔意依法立即停職

2024.07.26
11:45a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黃帝穎說,近十年各級法院審理詐領助理費案,只要助理認罪,民代(老闆)均判有罪,法院見解穩定...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詐領助理費,今(26)日上午一審結果出爐,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七年四個月,依法將被停職。律師黃帝穎指出該判決「具三大正向法律意義」,包含詐領助理費案司法標準一致、助理認罪獲緩刑,司法支持勞動人權、高虹安犯後毫無悔意,依法立即停職,具法治教育意義。

 



黃帝穎今日在臉書發文表示,高虹安詐領助理費判貪污罪7年4個月徒刑「具三大正向法律意義」。

 

第一、詐領助理費案司法標準一致,黃帝穎說,近十年各級法院審理詐領助理費案,只要助理認罪,民代(老闆)均判有罪,法院見解穩定。

 

他表示,高虹安不只一個助理認罪,高辦公室包括小兔、陳奐宇等三個主任全都認罪,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污有罪,符合法院向來見解,標準一致。

 

第二、助理認罪獲緩刑,司法支持勞動人權,黃帝穎表示,高虹安辦公室三位主任在偵查中就認罪,審判過程也維持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因此獲得法院判決緩刑,除了有法律上減刑原因外,也符合法官最後開庭說的「殘害助理到此為止」,法院用判決支持勞動人權。

 

第三、高虹安犯後毫無悔意,依法立即停職,具法治教育意義,黃帝穎認為,從國民黨林耕仁爆料,到民眾黨新竹執行長林冠年正式告發高虹安助理費貪污案,全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到法院審判,高虹安絲毫沒有悔意!

 

他最後說,今天,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污有罪,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職務立即停職,具有法治教育意義。

 

 

圖片來源:黃帝穎臉書、民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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