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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即時開罰錢櫃關消防設備?黃珊珊解釋:因消防法有「限期改善」

2020.04.29
11:07am
/ 放言編輯部 翁子竣

黃珊珊認為,這幾天稽查若按照《消防法》,是沒有一條可以要求業者停業,只能用行政執行法要求暫時停業、限期改善,消防法本身不像其他建築法可以直接做相關處置,因此我們認為消防法有修法必要。

 

林森錢櫃日前發生嚴重火警,事件一出後外界將矛頭指向北市府,並質疑為何不第一時間就對業者開罰?對此,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今(29)日解釋,5月1日以前,會把北市登記的70間KTV、電影院做相關稽查,以前檢查為什麼沒做強制處理?案子發生後檢討相關法規,必須說有關消防法規,業者關掉消防設備,為什麼沒辦法處理?是因這個法條非常特別,《消防法》有一條叫「限期改善」,意旨抓到違規只能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很多外界、議員指責,為什麼台北不能第一時間處罰?就是因為這個限期改善存在。

 



黃珊珊指出,發生火災之後,有要求市府同仁採取最可行、最有效的法條,那就是《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也就是政府機關為避免相關工安安全與急迫災害發生,可以做出一些相關處置,因此當天就是用《行政執行法》,要求業者停止使用。

 

黃珊珊認為,這幾天稽查若按照《消防法》,是沒有一條可以要求業者停業,只能用行政執行法要求暫時停業、限期改善,消防法本身不像其他建築法可以直接做相關處置,因此我們認為消防法有修法必要。

 

黃珊珊強調,地方政府執行相關作業發現違規,市政府會修正SOP,雖然在可能要求限期改善的情況下,北市會採取更嚴格法條來處理,所有停業都要有法條依據,不能平白無故勒令停業。

 

 

顯圖取自北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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